当前位置: 主页 > 合同订立 >

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

时间:2016-03-15 15:44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北京的a公司与天津的b公司约定双方于某日在上海签订合同。后北京的a公司总经理决定合同签订地在广州,但是a公司忘记通知b公司。导致,b公司4人乘飞机到达上海后在得知签订地已经


导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合同一方如果违反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吧!

概念解读

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缔约谈判阶段,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则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对方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

参考案例

北京的a公司与天津的b公司约定双方于某日在上海签订合同。后北京的a公司总经理决定合同签订地在广州,但是a公司忘记通知b公司。导致,b公司4人乘飞机到达上海后在得知签订地已经改在了广州。于是,b公司4人又赶赴广州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

本案中,a与b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成立,但是a公司因过错违反了通知和照顾的先合同义务,造成b公司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所以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决流程

流程图

 

 

 

 

 

  

特别提示:合同的成立并不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形成,也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只要一方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给他方造成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就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责任编辑:漆律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