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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无效合同的标准

时间:2015-01-15 10:16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掌握无效合同的标准 合同有效与无效,对于企业至关重要,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有效是指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无

                                     掌握无效合同的标准

  合同有效与无效,对于企业至关重要,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有效是指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合同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判别合同有效与无效,直接关
系到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企业要想使合同更多地得到法律保护,必须先识别合同的法
律效力。如果不能识别合同效力,可能会导致大量无效合同的存在,从而降低法律对合
同的保护程度。全面掌握无效合同标准,才可以在审查合同时分辨出哪些合同有效,哪
些合同无效,减少无效合同的发生。判别合同有效与无效,唯一的标准就是法律的规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包
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各部委制定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适用
法律的意见、解释、批复等。
    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广
告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物权法》中,《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从总的方面概括的列出了无效合同的基本情形。
    (1)无效民事行为和无效合同的原则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所列的是无效民事
行为,是广义的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本身就是民事行为的一种,当属其中。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和《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看,基本原则
是非常一致的,都把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规定为无效。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
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
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而作出意思表示产
生的。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
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2)无效合同的具体性规定
    除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上述原则规定之外,关于无效合同在《合同法》、
 《招标投标法》、  《担保法》、  《政府采购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历年司法解释中
也作了具体规定,归纳起来有:
    ①《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无效;
    ②《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合同租期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③《合同法》第53条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条款无效;
    ④《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
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⑤《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
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中标无效。由此合同也应归于无效。
    ⑥《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进行谈判的,中标无效。由此合同也应归于无效。
    ⑦《招标投标法》第54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此合同也应归于无效。
    ⑧《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
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此合同也
应归于无效。
    ⑨《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
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中标无效。由此合同也应归于无效。
    ⑩《招标投标法》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
标人的,中标无效。由此合同也应归于无效。
    1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12《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百分之二十。
    13《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禁止土地买卖,土地买卖合同无效;
    14《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
    15《合同法》第329条规定,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16《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
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7《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
的指保险财产、人的寿命和身体。
    18 违反国家限制经营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一)》)。
    19 违反国家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一)》)。
    20 违反国家禁止经营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一)》)。
    21 承包人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22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23 应招标而未招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24 中标无效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也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25 建设工程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26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27 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28 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明与买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30 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与买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31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与买方签订的合同
无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32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
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城镇房屋租赁
合同解释》)。
    33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认定有效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34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
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城镇房屋租赁
合同解释》)。
    35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
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36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
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担保法》第49条)。
    37 设备采购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签订的合同或中标无效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38 建设工程中的阴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39 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政府采购法》)。
    40 企业借贷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41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
认定无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42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3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
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4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5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6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合同无效(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7 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8 无权经营;'lffL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合
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9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50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51 房地分离出卖合同无效。地为房屋附着物,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二者不可分离(《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第31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物权法》第142条
、第147条》)。
    以上是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无效合同的部分规定,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规定,
才能在合同审查时准确判断哪些合同有效,哪些合同无效。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无效合同的
规定非常庞杂,任何一个人要全面掌握都有较大的困难,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为了避免个人知识
的局限性,合同应该实行两审制,由企业内审查和聘请律师外审,以最大限度地排除合同潜在风
险。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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