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定作人的必要协作义务
如合同约定有协助义务的或依承揽工作的性质需要协助的,定作人须对承揽人进行必要的协助。
我国《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2.支付报酬的义务
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当承揽人依约定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则定作人有依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3.受领定作物的义务
对于符合约定的定作物,定作人应及时受领,否则应承担履行迟延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61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 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我国《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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