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借条加盖另一方-印章,另一方应

时间:2010-09-20 18:20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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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诉孙某及其妻刘某还款案

案情

       孙某称做生意急需用钱欲向周女士借款8万元,周女士担心其拿去作赌资,便要求孙某夫妻二人共同来借款并提供财产担保,孙某便拿房产证作抵押,前去周女士处借款,孙妻刘某虽未同去,但孙某带来妻子的印章,加盖在其出具的借条上,并签上了自己的姓名。到期后孙某拒不还钱并避而不见,周女士找到孙妻,孙妻却称不知此事,并称房产系她所有,不同意给孙某抵偿借款,理由是:在孙某借款之前一年多,孙某和其妻子刘某就夫妻财产进行了内部约定,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内容为:房产归孙妻所有,公证前的债务各自偿还,公证后的债务由各自独自偿还。周女士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及其妻子刘某共同偿还其借款8

◇分析◇

    本案借款的事实非常清楚,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孙某之妻刘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房产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被告孙某夫妇与周女士是朋友关系,孙某向周女士借钱,在周女士的要求下,孙妻虽未到场,但孙某带来了妻子的印章并加盖在借条上,这足以使周女士在借钱时相信孙妻是知晓并同意的,而孙妻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不知情的,所以,应认定孙妻同是借款人,与孙某一起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间题的解释()》第l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这一规定,孙某夫妇对其夫妻财产所作的内部约定,对本诉争不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其已到公证部门进行了公证,但其未公示,也未在借款时将这一情况告知女士,女士对此约定完全不知情,孙某夫妇也无证据证明周女士知晓此事。故孙妻不能以协议里约定的“房产归孙妻所有和公证后债务由各自归还”这两条来对抗女士的诉讼请求,孙妻应与孙某互负连带责任,其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亦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变卖其房产或作价抵偿给女士。

    最后法院判决结果为:判令被告孙某和其妻刘某偿还周女士借款8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周女士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保护。此案是一件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但通过此案可以提醒大家:借钱时一定要谨慎小心,对借款对象要审查仔细,以免遭受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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