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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5日8:30 透支信用卡消费成被告

时间:2011-06-13 08:1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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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播]:【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38:03]  

 

336793 · [导播]:【主持人】:现在先大致介绍一下案情。被告莫某于2008年3月6日向原告交行广西某分行申领一张交通银行太平洋Y-POWER双币信用卡万事达卡原力黑卡,授信额度8000元,并承诺接受《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束,由其按双方约定方式向原告贷款,并在月结单账单日起的第25天前向原告清偿欠款及各项收费。然而莫某在领用该卡后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08年12月15日止莫某共欠原告本金5557.20元,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等费用789.17元。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向其催款未果。原告认为,莫某已违反了合约约定。遂诉至法院,要求莫某支付欠款本金5557.20元及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等费用789.17元(暂计至2008年12月15日,以后续计至被告付清时止)。 [08:42:32]  

 

336795 · [导播]:【主持人】:本案由兴宁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王坚法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蒙炳帆和周国萍组成合议庭。 [08:43:07]  

 

336796 · [导播]:书:我是本案书记员张剑,现在由我来查明本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1、原告交行某分行负责人李*到庭了吗?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少*到庭了吗?
原告(以下简称原):原告的代表人未到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少*已到庭。
书:被告莫颜*到庭了吗?
被:(被告未到庭)。
书:原告有证人出庭作证的,请证人到一楼休息等候。
原告方是否有证人出庭?
原:我方没有证人。
书:下面宣布法庭纪律(略)
书:⑴宣布完毕,全体起立!
⑵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席。
⑶请全体坐下。
⑷报告审判长,除被告莫颜穗未到庭外,原告交行广西区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少波已到庭。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毕。
审判长(以下简称长):(击槌)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合议庭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被告莫颜*信用卡纠纷一案。
长: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长:原告名称?住所地?代表人姓名?职务?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住所地:南宁市人民东路*号。
代表人:李*,行长。(未到庭)
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敏*,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未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少*(以下简称杨),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长:原告在开庭前已向本院递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其委托代理人也已向本院递交了出庭证,经核对,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与上述材料记载一致。
被告:莫颜*,女,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埌西二组*栋*号*楼,身份证号码:452226198*****561。(未到庭)
长:被告莫颜*未到庭。下面出示:原告在立案时向本院提交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请值庭法警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原告直接辨认。
请法警把这份证据提交法庭。
长:原告,你对刚才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杨:没有异议。
长:下面宣读本院送达本次开庭传票给被告的法院专递回执(略)
(合议)……
[08:47:50]
 

 

336798 · [导播]: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莫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对其作缺席开庭审理。
长:经本庭核对,原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长: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本院庭前已经书面告知,原告是否清楚?
杨:我方清楚。
长: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国萍、蒙炳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主审法官王坚主审本案,书记员张剑担任法庭记录。法警徐铁肩担任值庭员。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杨:不申请回避。
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应当提供证据而没有提供,则事实和主张本庭将不予支持和认定。
长:下面由原告简要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杨:我方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支付欠款本金5557.20元,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等费用789.17元(暂计至2008年12月15日,以后应续计);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莫颜*的授信额度为8000元,至今未还款。
宣读起诉状……(略)
(合议)……
[08:49:25]
 

 

336799 · [导播]:长:经合议庭合议,被告未到庭,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及任何证据,本案法庭调查主要围绕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展开。根据原告所作起诉陈述,经合议庭当庭评议,确定本案的调查重点如下:
1、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
2、被告有无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偿还个人贷记卡透支本金及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的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原告对上述调查重点有无异议或补充?
杨:我没有异议。
长:下面,围绕本庭刚才确定的调查重点,逐项进行庭审调查。首先调查第一个问题,即:1、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
当事人举证时应说明证据的名称,并视情况在法庭上简要介绍证据的主要内容及与证明对象间的关系,并就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和内容真实)、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的大小等发表意见。可一证一质,也可一事一质。
下面由原告方陈述自己的观点并举证,说明证据的名称、内容和欲证明的问题。
杨:提交证据:
    1、信用卡申请表、《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贵院庭前组已经于开庭前核实过证据原件,证明原、被告双方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的事实。
长:原告,就本案的第一个调查重点还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杨:没有了。
(合议)……
[08:50:16]
 

 

336811 · [导播]:长:对第一个调查重点,原告已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了举证,第一个问题的调查结束。
下面调查第二个问题,即:2、被告有无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偿还个人贷记卡透支本金及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的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由原告方陈述自己的观点并举证。
杨:我方提交证据:
    2、交易记录,证明被告透支款项及欠款的事实;
    3、催收记录,证明被告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事实。
这两份证据贵院庭前组已经于开庭前核实过证据原件。
长:原告,就本案的第二个调查重点还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供?
杨:没有了。关于贷记卡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的计算说明如下:我方诉求仅暂计至2008 年12 月15 日为 789.17元,从2008 年12 月16 日起至被告付清时止,则以欠款本金5557.20元为基数,贷记卡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的计算按原、被告双方《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
其他证据和意见没有了。
长:就本案的整个事实而言,原告如有新的证据,要及时向法庭提供,原告方,还有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没有了。
(合议)……
长:对于本案全部调查重点,原告已陈述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了举证。经本庭合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核对均系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全部证据亦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㈠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
[09:02:49]
 

 

336813 · [导播]: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以法庭调查中查明的事实和确认的证据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发表辩论意见。当事人应主要针对本案的调查重点、是非责任、适用法律建议等方面发表辩论意见,除确有必要外,不再就事实部分进行辩论。下面由原告发言。
杨:我行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我行诉请有充分的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支持我行的诉讼请求。
长:原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有新的辩论意见可以继续发言。
原:没有了。
长:法庭辩论结束。由原告最后陈述意见。
杨:我行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我行的诉讼请求。
长:由于被告不到庭,法庭无法组织双方调解,本案将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宣判。现在休庭十分钟,十分钟后当庭宣判。(击槌)
(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评议……)
[09:03:37]
 

 

336832 · [导播]:长:(击槌)现在继续开庭。
本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事实已清楚,是非已分明。经合议庭评议,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08年3月6日,莫颜*(乙方)填写《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申请表》,向交行南宁分行(甲方)申领一张交通银行太平洋Y-POWER双币信用卡万事达卡原力黑卡,为此双方签订《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简称《领用合约》)一份,在同意共同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有关太平洋个人贷记卡的申领、使用和收回等事宜达成合约,乙方在太平洋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合约的条款,并同意接受其约束。双方主要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其太平洋卡账户的信用额度,并通过月结单、卡函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如在月结单账单日乙方的应付款项总额超过甲方核准的信用额度,则乙方账户内所有的应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同时甲方有权对超额部分按收费表的规定收取超限费,超限费(每笔)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5%收取,最低人民币5元;乙方到期还款日为月结单账单日起的第25天,如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全额偿还应付款项,乙方有权选择甲方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乙方如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甲方将对乙方所有应付款项按收费表规定利率计收从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贷款利息每日万分之五;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收费表规定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每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人民币10元;对乙方除现金和转账外的交易,从甲方记账日起至月结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如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须支付除现金和转账外交易的透支利息;乙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收费表规定的利率向甲方支付自甲方记账日起至全部偿还日止的透支利息;信用额度境内人民币取现手续费(每笔)收取交易金额的1%,最低每笔人民币10元;信用额度境内人民币柜面转账手续费(每笔)收取交易金额的1%,最低每笔人民币10元;太平洋卡申请表、《章程》和收费表是合约的组成部分。
交行某分行经审核向莫颜*发放了一张交通银行太平洋Y-POWER双币信用卡万事达卡原力黑卡(卡号:52189*******9095),授信额度为8000元。莫颜穗使用该卡向交行某分行连续借贷,但未能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2008年12月15日止,莫颜*共欠原告本金5557.20元及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等费用789.17元。
2010年12月23日,交行某分行因追款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莫颜*支付欠款本金5557.20元,判令莫颜*支付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等费用789.17元(暂计至2008年12月15日,以后应续计)。
[09:14:42]
 

 

336835 · [导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
一、关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被告莫颜*在填写《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及《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的规定,可以认定莫颜*愿意接受《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交行南宁分行也同意向莫颜*核发信用卡,由此,莫颜*与原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及收回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以授信为基础、具有关联信用联系的混合契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无名合同的范畴,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契约。据此,《领用合约》应当作为规范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因本案系因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而产生的纠纷,结合被告的主给付义务系归还透支款及支付相关费用而考虑,本案依法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关于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因交行南宁分行已变更为原告交行某分行,故交行南宁分行在上述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应由原告承受。
二、被告应否承担原告诉请的违约责任的问题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莫颜*作为持卡人,应负有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的义务。莫颜*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因信用卡透支消费所欠的欠款本金及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09:16:51]
 

 

336838 · [导播]:下面宣读判决结果。
书:全体起立!
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颜*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偿还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透支本金5557.20元;
二、被告莫颜*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支付太平洋个人贷记卡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计算方法:至2008年12月15日止,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共为789.17元;从2008年12月16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本金5557.20元为基数,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莫颜*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020*******17),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09:18:17]
 

 

336840 · [导播]:本判决书于闭庭后半小时内送达。
长:现在闭庭。(击槌)
书: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
请旁听人员退庭。
请原告代理人签阅笔录后退庭。
[09:18:58]
 

 

336841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院此次的直播活动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今后仍将会有网络直播的活动继续等待着大家的积极参与,希望广大网友能给我们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09:19:28]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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