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397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一)概括委托
概况委托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的,就一切事务的处理所产生的委托。而在概括委托中,受托人接受的是事务的处理,对如何处理该事务,委托人没有明确的指示或权利的限定,受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一切必要的行为,故其自主性较大。受托人对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为一切必要的行为。
(二)特别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多项事务的委托。
特别委托不同于概括委托之处在于,在特别委托中,受托人的权限由委托人具体限定,受托人在委托人限定的范围内活动,其自主性较小。
因此,对于一些与委托人关系重大的行为,受托人须取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才能进行,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须取得特别授权的行为,在实务上一般认为包括:
1.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即对受托人的物权处分行为进行限制。
2.赠与
赠与为委托人的单方义务,直接影响委托人的权益,故应取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但不重要的例行性赠与,不在其内。
3.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约定相互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的发生。诉讼中的和解及诉讼外和解,均须有特别授权。
4.提交仲裁
即当事人不由法院判决解决他们之间的法律上的争执,而决定将争执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并接受裁决的约束。该行为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均产生重大影响,故应取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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