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同法精解 >

合同法第二条

时间:2010-11-01 19:5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您最值得信赖的成都合同律师——尽在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网!

   第2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本条是对合同概念的规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的类型很多,如人身权、所有权、债权债务、亲属、继承等。而合同也有多种类型,包括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含同等。从新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看,排除了对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合同的调整,因此本合同法所指的合同应是指财产合同,包括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但从合同法的具体条款分析,主要指民事主体间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即债权合同。旧有的三个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概念,但从三部合同法的第2条关于合同的主体和合同的内容的规定中也反映出各法对合同所下的定义。经济合同法的丰体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涉外经济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则是“法人之间、法人和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经济合同的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技术合同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本法将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问、技术合同统一称为“合同”,明确表述了合同的概念,该概念将合同界定为财产合同,以免引起歧义。

        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广义合同除了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此外。除了民法上的台同外,还有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合同,这是更广义上的合同。因此,合同这个词因使用的范畴不同其含义也有所不同。

       本法中所称的合同应是狭义上的合同概念,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主要指债权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从合同的性质上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因此,要正确理解合同的概念,必须把握以下几点:(1)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协议”一词在民法中有时作为合同的同义语。(2)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3)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原来的合同立法中,使用的是“自然人”的概念,但是因“自然人”是宪法上的概念,并不能准确地反映民法上的准确意思,故本合同法抛弁了“自然人”的用法,而使用了“自然人”这一科学、准确的术语。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有血有肉、两足直立行走、有高度抽象思维能力的高级哺乳动物,在合同法中,自然人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事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团体,在我国主要有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非法人联营企业,等等。(4)合问的内容是有关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债权债务关系”,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因债权债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客体是合同标的,内容是合同标的的给付和给付请求。“设立”,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变更”,是指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化,如主体的变化、客体的变化、内容的变化,“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合同内容通过合同条款体现出来,合同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等。

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的概念,还应该知道合同分类的内容。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合同进行不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有多种方法,这里列举几种:(1)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赋予特定的名称,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本法分则中列出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等即属此类。无名合同是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的合同,除了有名合同以外的合同皆属无名合同。(2)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凡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为要式合同,反之为不要式合同。(3)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为单务合同。(4)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利益,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享有合同权利而必须付出对价的合同为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反之,则为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5)根据合同之间的关系,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在相互关联的合同中,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问为从合同。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合同法草案关于合同的调整范围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在修改、审议过程中,对“公民”和“债权债务关系”作了修改。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外国人对我国的投资和经济贸易往来,也需要适用合同法,而“公民”一词不能包括这种情况。为此,本条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这就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有的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鉴于对债权债务关系一词容易产生不同理解,对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表述还是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好。为此,本条将“债权债务关系”修改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条所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本条所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 

  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合同法应规范农村土地承包、企业承包合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同时建议抓紧研究制定专门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承包,有些是内部承包,有些是外部承包,两者情况有所不同,适用法律应有所区别,对于外部承包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至于内部职工的承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合同法适用范围: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三部合同法相比,作了适当扩大。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各有侧重。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包括我国公民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法适用范围是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同法人相互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但不包括涉外技术合同。而统一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一是合同主体,包括中国。外国的个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合同的种类,不仅是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而且包括所有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法。①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例如,贷款、租赁、买卖等民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而财政拨款、征用、征购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于行政关系,适用有关行政法,不适用合同法。②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例如,加工承揽是民事关系,适用合同法;而工厂车间内的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措施,不适用合同法。 

  3.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①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②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这些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③政府的采购活动。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加以规范,目的是为了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工业等。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对方,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合同要适用合同法。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身,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④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不是合同法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在个别情况下,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为此,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章中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责任编辑:漆律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