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4条
时间:2011-01-03 20:50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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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跟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本条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起算,即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
要约以电报或者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电报交发之日”,是指电报交给经营电报业务的单位井发出电报的日期。“信件载明的日期”,是指在记载要约内容的信件上标明的要约发出的日期或者信函的落款日期。
如果信件未载明日期.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邮戳日期”,是指邮电部门在信封上加盖的邮戳上记载的日期。
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对于电话方式而言,即从受要约人知道电话内容开始计算承诺期限,对于传真方式而言,即从受要约人接收到传真件开始计算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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