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同法精解 >

·第140条 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占有标

时间:2012-05-23 14:31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法条内容: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订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法条内容: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交付时间的规定。

  在前面的释义中,介绍了交付的含义以及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的区分,提到了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就是一种拟制交付,可以称为指示交付。本条规定则涉及到了拟制交付的另一种形式,可以称为简易交付。它指的就是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视为标的物已交付。例如,甲出租给乙一部照相机,乙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买下照相机的念头,经与甲协商,甲同意出卖。尽管甲把照相机交给乙的行为是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前做出的,但那与买卖合同无关。因此,该行为也就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中交付的行为。但又不应要求乙先将照相机先返还给甲,甲再依照买卖合同把它交付给乙。实际生活中人们也不会这样去做,法律当然也不会作出有悻常理的规定。从有利于节省交易费用,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出发,规定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标的物交付时间的规定是适宜的。由于本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情形,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从合同生效之时起,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责任编辑:漆律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