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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埋的特点和范围

时间:2015-02-27 11:31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代埋的特点和范围 王某与陈某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2 年6月,王某到外地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被撞伤,经治疗生活仍不能 自理,神志不清。2003年春节以后,王

                                 代埋的特点和范围

    
    王某与陈某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2年6月,王
某到外地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被撞伤,经治疗生活仍不能自理,神志不清。
2003年春节以后,王某的母亲发现儿媳陈某经常早出晚归,不照顾王某也不
管家务,遂以陈某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代理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
婚诉讼,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同意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陈某结婚时间不长,虽然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
王某生活不能自理,神志不清,无法正常生活,从实际出发,离婚对双方都
是一种解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不仅要从夫妻感情破裂方面来界定,还要
从实际出发,因此,在陈某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关键不是法院判决准许离婚与否,而是无行为
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被告是否同意,与本案无关。因此,在
王某的母亲不具有法定代理人资格的情况下代理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应驳回
起诉。
  说法: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他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
起离婚诉讼;二是案中王某的母亲是否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或以自
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
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
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即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仅承认狭义的代理。广义的代理不仅包括直接代理,而且还
包括间接代理。所谓间接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实施民事
行为。我国现行法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民法通则》第4章第2节
规定了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定及直接代理制度;《合同法》第21章则规定了间接
代理关系。
    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能使民事主体不仅可以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参加民事
活动,而且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和专门知识进行民事活动,从而扩张了民事主
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为民事主体更好地实现自己的
权利、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借助代理制度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从而弥补此类民事主体
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所可能带来的各种不便,既有利于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
民事主体的利益,又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1.代理的特征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职能。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因此代理
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为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职能。
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事项,必须由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
行为,不得适用代理,例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种类
    代理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
    (l)以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为标准区分,可以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
代理。
    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委托合同
与委托授权行为皆为产生委托代理权的根据。其中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委托
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
基础关系。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
的直接根据。委托代理人取得代理权,通常要以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行为两个法律
行为同时有效存在为前提。依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授权委托书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应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
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代理权之授予基于
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情况。
    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有关机关”指依法对被
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等。
    (2)以代理权来源的不同为标准区分,可以将代理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本代理,即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
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
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
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
的权利,称为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项内容。在委托代理中,在事先得到被代理人同
意或事后得到其认可的情况下,以及在发生紧急情况使代理人不能亲自处理代理事务
并且任由这种状况持续将进一步损害被代理人之利益时,法律也允许产生复代理,以
更好地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复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其行为的
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之后,代理人仍可继续行使代理权。复
代理人的行为,受代理人的监督。代理人对复代理人还享有解任权,可取消其代理权限。
    (3)以代理活动的方式为标准区分,可以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并不
当然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3.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
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见,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最为普遍的代理行为,常见的
有代理签订各种合同、代理履行债务等。但广义的代理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代为办
理某些行政行为,如代理商标注册、代缴税款等,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理
诉讼行为。这些行为原则上适用民法上有关代理的规定。
     但代理的适用范围仍受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限制。《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
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
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导行)》第78条规定:“凡
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
定行为无效。”具体而言,不能适用代理的情况有:(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
代理。诸如结婚、离婚、订立遗嘱、履行演出合同等。
(2)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比如一些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
约定必须由加工人亲自完成加工,则加工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加工。
   就本案而言,王某因交通事故神志不清,在法律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设置了监护制度,由监护人代其为相关的民事活动。那么,监
护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离婚诉讼呢?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法律赋予公
民婚姻自主权,由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替代,否则就侵犯了公民的婚姻权利。
是否提起离婚诉讼也应该是公民的自主行为,在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婚姻
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不可或缺的。在本案中,王某本人并未亲自表示提出离婚诉讼的意
思,事实上他也无法作出这样的意思表示,王某母亲以王某的名义提起的离婚诉讼是其擅自
作出的,并不体现王某的意志,因此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那么,王某母亲是不是王某合法的法定代理人呢?
  根据法律规定,当民事主体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行
为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设立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四
种:一是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二是其他近亲属;三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这些人担任法定监护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有监护能力,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
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四是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
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确定精神病的法定监护人应按下列顺序进行:精神病人的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
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在这里,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在配偶不放弃监护权,又没有因损害
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监护人的地位行
使监护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本案中
王某神志不清,可以适用精神病人有关监护的规定。由于王某妻子陈某并未放弃监护权,所以
王某母亲依法不具有监护权,也就不具备法定代理人资格,其代理王某提起的离婚诉讼属于无
权代理。
 
    综上所述,本案离婚属具有人身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决定而不能适用代理。王某
母亲不能代理提起离婚诉讼。同时,王母依法也不具备法定代理人资格,有法定代理人资格的应
是陈某。王某母亲在本案中既无实体上的权利,也无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裁定驳回。
案例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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