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同法精解 >

“强硬’’的劳动合同

时间:2015-03-25 09:3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强硬的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差别? 劳动关系具有哪些本质特征? 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强制规定? 如何利用劳动合同占据主动? 企业与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确立

                                                     “强硬’’的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差别?
                     劳动关系具有哪些本质特征?
                     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强制规定?
                     如何利用劳动合同占据主动?
    企业与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合同。什么是劳动关系呢?
    也许有人张口就来:那还不简单,就是一方为另一方工作,另一方支付报酬。那么,
什么是雇佣关系呢?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何区别呢?为什么雇佣关系也是一方工作,
一方支付报酬,却不是劳动关系呢?

    广义上的劳动关系包括雇佣关系,都是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而获得报酬。但《劳动法》

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关系指的是狭义的劳动关系,它与雇佣关系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一方必为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另一方为劳动者;而
作为雇佣关系除了劳动者一方外,另一方可以是前述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其范围要比
前者的范围大。
    2.劳动者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企业,受其管理和约束,具有从属性和
依附性;雇佣合同的主体为平等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
    3.劳动者待遇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
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等。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劳
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
    4.报酬支付不同。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的报酬支付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发放,而
雇佣劳务关系中的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也即工作完成之后,由雇佣方一次性支付给受
雇佣方报酬。
    5.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进
行解决,而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进行调整。适用法律的不
同,也导致企业和劳动者义务不同。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劳动关系中的员工在工作中致人损害,由企业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与李某虽然都是完成一定的工作,但王某每天固定上班,受到企业的管理和约束,
工资也是按月准时发放,所以王某与企业体现从属性和依附性,体现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约
束与被约束的关系,双方是劳动关系,王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享受保险福利待遇。而李某
与企业因一定工作内容而结合,追求的仅仅是一定的工作成果,李某的行为不受企业的具体约
束,所以李某不是企业的员工,只能享受作为雇工的报酬请求权。“完成一定的工作”仅仅是双方
广义上的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而已,不对双方关系产生本质影响。
     正因为由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很难区分,也因为企业在劳动关系中承担着比雇佣关系更多
的义务,例如提供保险和福利待遇,工作中损害责任赔偿承担等。所以,有的企业尽力模糊劳
动关系,避免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在用工需求量大的企业和员工流动频繁的企业。例如,餐
饮公司和建筑公司等,以往很少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员工不签订合同的目的,一方面是怕
麻烦,一方面是为以后出现纠纷作准备,通过否认劳动关系、不承认员工身份的方式,达到逃
避责任的目的。但是事与愿违。
    汪某在工作中被其他工作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炸伤了眼睛,导致左眼失明。但公司在支付了
汪某初始的治疗费用后,就人迹杳然。
    汪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公司却主张汪某不是公司的员工。并且要求汪某拿出合同来证明自己的
员工身份。
    汪某并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汪某想找其他员工来证明自己的员工身份,但公司早就
对公司员工下达了“封口令”,如果有员工为汪某作证,马上开除。汪某无奈之下,只得偷录与其他
员工的谈话,以证明自己员工的身份。
    最后,法院认定汪某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存在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不存在。可是,劳动合同的存在,却有利于保护员工的
权益。所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简言之,劳动关系在用工的时候就已经成立,
劳动合同也必须签订。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进而强制企业与员工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企业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说,劳动合同在我国是“强硬”的。不签订劳动合同,既有经济上的直
接惩罚,也有企业义务的延展惩罚。
    事物都有正反两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也是积极有利的。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可以要求员
工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对之进行处罚或辞退。
    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周详,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详加约定。比如,劳动合同解
除的条件。现实中,大多数企业都约定,员工一旦触犯几次规章制度,企业就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权利,就是对劳动合同的深刻运用。
    劳动合同约束着企业和员工双方,完善的劳动合同能有效地规范双方的行为,使企业和员工获得各自
所需利益。
     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要比建立雇佣关系承担更多的义务,企业可将部分业务通过雇佣关系的方式实现。
    劳动合同的不存在,并不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存在。
    劳动合同是对双方的约束,对双方都有利,关键在于企业能否运用。
    公司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会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责任编辑:漆律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