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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代替“押金"

时间:2015-03-25 10:18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奖金代替押金 收取押金法律性质如何? 何种情形构成收取押金 收取押金承担何种后果 企业如何回避收取押金 我刚刚参加工作的时候,曾想加入一家企业工作,但那家 企业却要求我交纳

                                       “奖金"代替“押金"

收取“押金"法律性质如何?
何种情形构成收取“押金”
收取“押金”承担何种后果
企业如何回避收取“押金”
    我刚刚参加工作的时候,曾想加入一家企业工作,但那家
企业却要求我交纳800元押金。如果在参加工作六个月后不离
职,押金可以退还,否则押金不予退还。但是我因为经济能力
有限,再加上谨小慎微的心理,就拒绝了。但后来发现,企业
收取押金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企业要求员工以第一个月的工
资作为押金,有的企业要求员工将身份证交给企业作为保证。
    由于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劳动者求职就业成为难事。
有的企业利用求职人员急于就业的心理,以各种方式侵占员工
的钱财。收取押金,在一段时期内,曾是部分企业的普遍做
法。即使在如今,也有部分企业“专于此道”。
    有些管理人总是认为:“公司处在优势地位,社会上人多
的是,人才多的是,想进我这个门,就得按照我的规矩办,企
业不打没把握的仗。’’由于劳动者在就业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
位,为了获得一份工作,将自己的“小辫子”交给了公司,使这
些管理人每每得逞。但是企业在沾沾自喜的同时,殊不知也违
反了法律规定。
    收取押金不仅仅反映着管理人的管理方式错误,也代表着
其法律知识的薄弱。早在1 994年原劳动部先后发出文件,认定
收取押金的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
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
以制止和纠正;对非法收取的货币和实物,应当责令用人单位
立即退还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为了维护公平与公
正,又重申了这一精神,以明文法律规定禁止收取押金的行
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
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张某进入一家餐馆打工,当时经理约定每月工资600元,
但当月和下一个月均被扣下1 00元工资,直至扣满1 000元为
止。这1000元作为押金。经理还振振有词,说是为了管理的考
虑,为了餐馆安全的考虑。如果你在工作中犯错误,给餐馆造
成损失,你跑了,餐馆找谁去?
    八个月后,张某想离开餐馆,经理表示同意,但押金不
退。张某认为他并没有在工作中失误,押金就应该退还。
    张某无奈向劳动部门寻求帮助。劳动部门向经理了解情况
时,经理谎称:“当时扣张某约定的劳动期限为一年以上,现
在张某刚满八个月就要走,餐馆受到损失,押金不能退还。’’
  劳动部门向经理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告知法律有明文
规定不得收取押金。无论餐馆以什么名义收取押金,都是违法
行为。餐馆经理只得退还给张某押金。
    “押金”是一个概念,不仅仅限于押金这一形式,还包括收
取身份证件等形式。现在收取押金的企业少了很多,但收取风
险抵押金的却还存在;事先让员工交纳押金的也很少见,但扣
发员工工资作为保证金的情况却还常见。这些行为“换汤不换
药’’,都属于收取押金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
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这一规定与原劳动部规定的对招工收取押金、扣取证件
的行为仅仅责令退还相比,大大增加了处罚和制裁力度,可更
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合法权利。
    企业收取押金,有的就是为赤裸裸侵占员工的钱财。例如
在试用期内收取押金,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协议时,扣留押金
不予返还。企业不可能依靠获取押金,赢得企业的长远利益,
这样做会使企业“渐人沉沦’’,结局只能是被依法取缔。
    也有的企业收取押金,是为了回避风险,严格员工的责
任;为了限制员工跳槽,为企业挽留人才。只能说目的正当,
但方式错误。
    企业经营怎能没有风险?严格员工责任,就要加强管理,
防微杜渐;挽留人才,就要提供人性化的工作环境和适当的物
质报酬。如果想给予直接的物质刺激,也可以利用奖金的形
式,特别是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的形式,来提高员工的责任
心,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培养员工的成就感和认同感。
    奖金不同于押金,奖金是在工资的基础上对工作业绩的肯
定,而扣留押金使工资减少,是对员工权益的侵犯。两者虽然
都是企业保留财产权利,对员工进行约束,但一个是从员工的
“碗’’里往外拿,一个是往员工的“碗”里添,性质截然相反。企
业只要制定完善的工资待遇制度,完全可以奖金代替押金,变
违法为合法。
    与收取押金伴随的,多是企业管理不规范,或是没有完善
劳动合同制度,或是没有严格管理制度,或是没有明确绩效制
度。可以说,企业收取押金,代表着企业管理水平的低下。如
果企业的制度严格和管理规范,并不需要多此一举,画蛇添
足。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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