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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认定

时间:2010-10-12 05:0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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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合同法》第l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合同法》在界定违约行为时,并没有考虑当事人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的原因,即没有考虑当事人一方的主观因素,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决定了《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剜是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之下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就仅仅是违约行为,而没有当事人一方的主观过错。具体到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各自又有特殊的构成要件。例如,在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形式中,除了违约行为之外,还要具备因违约遭受损失以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要件。而《合同法》在确定严格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构成要件的例外情况。便如《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蓖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皎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既然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的前提是违约行为,那么认定违约行为就成为了认定违约责任的关键。违约行为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所以在具体认定违约行为时,需要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可以确定违约行为的基本类型,根据这些类型的特点结合合同内容进行判断:

    违约行为首先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预期违约因为合同履行期限未到,所以并没有实际违反合同,但是法律也规定在出现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预期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与预期违约相对,实际违约就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实际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

    实际违约可以分为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拒绝履行等形态。不能履行是指合同在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因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考虑主观过错,只考虑客观情况,所以在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就会产生违约责任。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对可以履行的合同,在履行期届满后并未履行的情形。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但是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例如交付货物的数量不足等。拒绝履行是合同当事人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

    在这4种违约形态中,不能履行、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都没有任何的履行合同的行为,可以归入《合同法》第107条中不履行合同的类型,而不适当履行虽然有履行行为,但是不符合约定,就是第107条中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而且,不能履行、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之间可以转化,迟延履行之后,如果在对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仍不履行合同的,也可以认定为是拒绝履行。

    虽然《合同法》并没有根据违约行为的形态明确地规定对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区分违约行为的形态对于确定违约责任是有意义的。例如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就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而在不能履行、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场合,就不会采用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的形态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违约责任的不同。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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