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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与口头形式

时间:2010-09-20 19:34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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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l0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现实中,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是订立合同最重要的两种形式。对于不同的交易行为,两种形式各有其优势和缺陷。

    日与月常生活中的大多数一般交易行为内容较为简单,周期较短而且能够及时履行。这些非常简单的合同交易,并不用也没有一个十分复杂的订立过程,没有必要使用书面形式来确定双方之问的权利义务,所以对这些简单交易而言,口头形式是最理想的选择,当事人只需要用语言而不是文字就能完成合同的订立。这也说明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优点就在于简单快捷,不必付出较大的交易成本便能完成合同的订立;而且可以随时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而不必受制于合同的形式。但是,口头形式的缺陷在于当事人关于合同内容的意思仅仅是停留于口头,一般情况下,没有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证据。而且,口头订立合同的内容较为简单,对于合同履行的一些情况可能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也不太会涉及到纠纷解决、违约责任等内容。所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会面临约定情况不清、没有依据凭证等问题。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可能在诉讼中面对很大的举证困难。

    而除了一般的日常生活中的交易行为之外,在商业、金融领域所进行的交易活动的内容就更为复杂,交易周期更长,并不能即时履行,而是会持续履行较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通过口头的方式来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约定就不能满足交易双方的需要了。交易双方需要运用文字或其他方式将交易的内容,即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在书面上,明确地加以约定,以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据可循。而且,由于履行时间较长,交易双方的书面合同中还需要约定一些处理突发情况的内容,如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应该如何对合同进行解释;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处理;出现违约时,违约者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等。这些内容可能与合同的履行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可以有效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和纠纷的妥善解决。这正是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优势所在,即可以固定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使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有据可循,可以针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事先规定解决途径和方法。

    虽然书面合同可以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尽的约定,但是书面合同也有其不足之处——书面合同的订立过程较为繁琐和复杂,交易成本高。当事人必须在书面合同中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详尽的约定,覆盖到合同履行的方方面面,所以当事人需要对书面合同的内容字斟句酌,而这是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的。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例如金融、建筑等行业,其书面合同的内容繁多而且非常复杂,没有专业人员和法律人员的帮助,是无法完成合同的草拟、协商和订立的。因此,越是订立复杂的合同,当事人需要付出的成本越高。此外,一旦书面合同成立,就有一种“白纸黑字”的效果,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当事人想要变更合同中的内容,就要重复之前已经进行过的订立过程,重新草拟合同条款,重新协商,重新签约。书面合同不易变动的特点也会增加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成本。

    当然,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的优缺点都是和具体交易活动的特点联系在一起的。一般而言,简单交易的收益不高,风险也小,当事人不必为订立合同投入较多成本,因此适合口头形式。而复杂交易的收益较高,风险也大,当事人必须投入较多成本订立一份完满的合同来规避风险,因此适合书面形式。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根据交易的情况来选择适宜的合同订立方式,但由于简单交易与复杂交易的界限并不清晰,而且交易情况复杂多变,当事人对于合同订立方式需要作出谨慎的判断和理性的选择。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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