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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合同法律约束力

时间:2010-09-20 20:1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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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订立成功就意味着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来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除非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当事人是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而如果当事人对已经订立的合同有异议,那么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主张。对合同缔约主体有异议的,可以主张第47条规定的效力待定、第48条规定的无权代理;对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主张第52条、第53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第54条规定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如果当事人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当事人就一定要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版经销合同纠纷案中,尽管从徐某角度而言,按月向原科日化公司返还投资款可能导致其面临经营方面的压力,对其不利,但是徐某已经与原科日化公司签订了协议,其与原科日化公司在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包括可能对徐某不利的条款就对徐某有约束力。在徐某不能证明有法定情形可以否认协议条款效力的情况下,徐某就应该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赋予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作为意思自治的主体,必须受合法有效合同的约束,而不能单纯以对自己不利来否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2.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成功意味着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合同未能订立并不表示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会发生任何的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了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该负担的义务并且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承担责任者侵犯的是对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这是《合同法》为保证合同订立过程能够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进行的一种强制性干预。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的规定较为简单,仅在第42条明确列举了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两种情况:()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虽然第42条第()项也规定了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专为也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这些行为的范围如何,《合同法》语焉不详。实践中,如果将哪些行为属于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行走.哪些行为属于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完全交给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来自由裁量的话,可能造成法律适用标准的不统一。

    对此,《合同法解释()》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第8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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