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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及行使后果

时间:2014-12-12 13:24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合同因无法生效,当事人表示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合同撤销权在哪些情形下可行使呢,行使撤销权的后果是什么? 合同撤销权的概念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合同因无法生效,当事人表示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合同撤销权在哪些情形下可行使呢,行使撤销权的后果是什么?

合同撤销权的概念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纵观合同法对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上述第一、二两种情况,系无订立合同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三种情形是违背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可行使撤销权。第四种情形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行使撤销权。所以,《合同法》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有4种,然而有些教科书和学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种情况作为撤销权的行使,这是不完整的,导致审判实践中,理解发生分歧,适用法律产生矛盾。

《合同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撤销权的主体及行使条件分析来看,有其不同之处。(1)行使主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包括上述第1、2、3种情况;二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人,为上述第4种情况。(2)实施撤销权的主体,必须以权利人的权利受损害或足以受损的权利人自己的名义申请行使。(3)从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分析,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损害或足以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合同撤销权行使的后果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首先是返还财产,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差异不大。其次是赔偿损失,中国合同法上赔偿损失以过错为前提。中国合同法上赔偿损失与撤销合同同时适用时,仅限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不同于英美契约法对于因错误,诈欺性及疏忽的虚伪意思表示,强暴胁迫及不当影响等情形而订立的合同均可在撤销合同的同时判令一方当事人对对方进行损害赔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方。大陆法国家中,德国民法及其理论,均认可欺诈和胁迫者能构成侵权行为,都能根据侵权行为法要求赔偿,此理论后被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或地区所采用。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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