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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合同主体风险,不与技术不成熟的企业或个

时间:2014-12-19 14:3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控制合同主体风险,不与技术不成熟的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 有的企业或个人,在研究出一项新技术后,往往都要把新技术应用于生产 领域,以便推出新产品,创造更多利润。在新技术

         控制合同主体风险,不与技术不成熟的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
  有的企业或个人,在研究出一项新技术后,往往都要把新技术应用于生产
领域,以便推出新产品,创造更多利润。在新技术推广中,这些企业或个人往
往要与他人联合,由目标企业出资金,掌握技术方法的企业或个人出技术,进
行联营生产。不可否认,任何一项新技术都必然经历一个从研发到生产的过程,
通过生产检验技术的成熟可靠程度。对于新技术来说,应当鼓励和推广。但也
有许多技术从研究向生产过渡时,存在许多瑕疵而导致反复失败、反复实验,
最终使投资方投入较大资金却没有任何结果。
    在签订联营合同中,如果一方出技术,一方出资金,出资方应对技术方的
技术有所了解,要判断其技术是否成熟,如果技术不成熟,可能会带来很多的
经济损失。判断技术是否成熟主要是靠专家鉴定,专家通过对技术的考察,对
技术进行专业评价,如果鉴定为成熟技术,投资方与技术方签订合同的风险就
会降低许多。没有专家鉴定意见,盲目签订联营合同,风险随时都有可能发生。
    一项技术的转让或联营,其前提是技术成熟,而不能是还处在开发阶段。
开发阶段可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但此时技术还不具备转让许可的条件,更不
能对外进行技术联营。如果以不成熟的技术与他人联营,既可能导致技术方违
约,又可能导致投资方损失。因此,在技术成熟以前,开发或研究技术的一方
也不应与他人签订联营合同。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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