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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时,不要忘记填写合同范本中的选择

时间:2015-01-05 14:24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订立合同时,不要忘记填写合同范本中的选择条款 在许多合同中,都设定了一些可供选择的条款,选择条款的设立,主要是 方便当事人就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安排。选择条款到底如何

                 订立合同时,不要忘记填写合同范本中的选择条款
  在许多合同中,都设定了一些可供选择的条款,选择条款的设立,主要是
方便当事人就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安排。选择条款到底如何选择,不是一方说
了算,而是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选择条款多出现在范本合同中。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范本中的选择条款,主要是付款条款、争议解决管辖条款、价格确定条
款。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在空格里选上已商定的那一项就可以了。但在谈
判或协商的时候,双方可能会为选择哪一项发生争执,主要是因为备选项目关
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例如,建设工程价格有固定价、调整价。采用固定价方
式,价格固定后双方不再增加或减少,工程结束时双方按固定价结算。而调整
价则不然,工程结束时,双方按实际发生量计算。固定价一般适用小型施工,
不适于大工程项目,因为大工程需要变更的地方较多。但一项工程在价格上究
竟采用什么价,双方往往会反复争讨,以固定价格来说,固定到一个价格位置,
承包方可能吃亏,也可能占便宜。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占便宜,其实在双方谈
判或协商的时候,都是一种心理预测,只有工程完工了,真正进行核算时,才
知道固定价到底亏损与否。
    本来范本合同中设定的选择条款是供双方选择的,但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
错误的做法,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例如:
    (1)双方没有做出明确选择
    对应该选择的条款,双方没有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出现纠纷时,是选
择仲裁方法解决,还是选择诉讼方法解决,二者应当选一项,但双方哪个也没
有选,等于争议解决条款未设定。其实,就争议解决方式而言,当事人应当在
范本合同中作出选择,可以选择诉讼,也可以选择仲裁,只要在二者中选择其
中一项就可以了。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有的范本合同中的双方对此都没有选。
对于不作选择的条款,视同该条款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出现纠纷时,仲裁机构
不能受理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受理。
    (2)双方作出了错误选择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有的当事人在通用条款中选择发生纠纷由仲裁机构裁
决,结果在专用条款中又选择发生纠纷时由人民法院处理。同一合同,作出了
两种选择。在争议解决方式上,我国实行或诉或裁原则,也就是选择了仲裁,
就不能起诉,选择了起诉,就不能仲裁,二者选其一。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既
选择法院解决争议,又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属于无效条款。出现纠纷时,无法
判定是应当仲裁还是诉讼,在管辖多项选择无效的情况下,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受理。所以,错误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等于放弃了仲
裁的权利。
    在一些购销合同中,有的也设定了是交付预付款还是交付定金的选择性条
款,到底选择哪项由买卖双方商定。本来双方约定选择预付款方式,结果在填
写时,把预付款数额填在了定金栏内,造成预付款变成了定金,这是一个很大
的失误。预付款与定金在合同签订时截然不同。预付款是预先交付的货款,而
定金是对履行合同的担保,二者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收取预付款的一方在不履
行合同时,只能退还预付款,但不能双倍返还。而定金则应当双倍返还。将预
付款填写在定金栏内,对卖方有利,对买方不利。
    在范本合同有多项选择时,合同当事人首先不应忘记作出选择,在二选一
的时候,可以协商选择一项。但在选择的时候,不要作出矛盾的选择,选择一
项后不要进行变动,例如建设工程合同价格要么选固定价,要么选调整价。纠
纷解决方式要么选仲裁,要么选诉讼,不能二者都选。即便是选诉讼,也不要
出现约定管辖的错误。小额合同纠纷解决,不要选择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
法院。有的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双方同意发生纠纷时
由被告方高级人民法院裁决,但这显然是错误的,高级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范本合同中的选择条款,是基于灵活性的多种设计,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
意愿作出选择。到底选择哪种方式,应在权衡利弊后作出。如果选择仲裁方式
解决纠纷对自己有利,当然选择仲裁方式;如果调整价对自己有利,也当然选
择调整价。有利与否,在设定选择条款时,合同当事人都应该作出一个合理的
判断。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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