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同订立 >

控制合同主体风险,不与无授权的人或超越代理

时间:2014-12-24 09:03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控制合同主体风险,不与无授权的人或超越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一般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但在很多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不 可能事事亲历亲为,特别是购销合同,大量的

        控制合同主体风险,不与无授权的人或超越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一般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但在很多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不
可能事事亲历亲为,特别是购销合同,大量的工作是由双方销售人员完成,合
同也自然由他们来签订。

    凡签订合同只要不是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都应对代理人进行授权,代理
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如果代理人没有得到授权,无权代表该单位签订合
同。获得授权是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同的前提,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如果不是法
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应当要求对方出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对方代理人没有授权委托书,说
明该人没有获得授权,没有资格签订合同。
    为了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要与没有授权的人签订合同。没有获得授权
的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企业也不要与超越代理权的人
签订合同。超越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虽然得到了授权,但所从事的活动超越了代
理权限,例如,单位授权某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人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都是法律不认可的。因此,与无授权的人和超越代理权的
人签订合同,在合同效力上会出现瑕疵。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1987.1.1施行)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
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
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
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
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1999.10.1施行)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
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
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责任编辑:漆律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