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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合同签订风险,谨慎使用定金

时间:2015-01-12 09:5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控制合同签订风险,谨慎使用定金 定金是签订合同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它是一方向另一方交付 的履行合同的金钱保证,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另一方保证一定履行合同, 如果不

                  控制合同签订风险,谨慎使用定金

      定金是签订合同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它是一方向另一方交付
的履行合同的金钱保证,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另一方保证一定履行合同,
如果不履行合同愿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时,到底由哪方交付定金,法律并不作具体规定,而是由签
订合同的双方协商或谈判确定。就设计合同而言,有时是设计方向委托方
交付定金,保证按期交付设计成果;就买卖合同而言,有时是买方向卖方
交付定金,保证及时结清货款;在广告合同中,有时是广告业主向广告发
布方交付定金,保证按要求支付广告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向卖
方交付金,保证如约买房;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是承租方向出租方交
付定金,保证履行租赁合同,不拖欠租金。合同签订时是否使用定金,完
全由当事人协商,定金只是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并不是每份
合同都要采用定金。定金的约定有两个自由性表现,一是由哪一方来交定
金,由合同当事人自己协商;二是在法律限定幅度内交多少定金,可以由
当事人决定。法律对定金的限定幅度是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
超过该幅度,超过部分无效。
    定金一般都是在签订合同时交付,若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返
还双倍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这就是
定金法则。定金法则的目的是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具有明显的担保性,主
要是惩罚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定金交付的数额有大有小,如果数额不大,
反悔一方可能损失也不大。但如果在一份1000万元的合同中,可以交付定
金200万元,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返还400万元,这个数额
对于企业来说已经是小的数额了。约定定金风险很高,所以签订合同时必须
谨慎使用。
     在签订合同时,经常出现“订金”与“定金”字样,二者根容易混清。其实,
“订金”与“定金”并不相同。订金是预订的意思,并不对合同产生担保效力。如
果签订的合同中,双方使用的是订金,不产生定金的后果,也就是当一方或双
方反悔不履行合同时,交付订金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订金,收取订金的一方也
无须双倍返还。这是签订合同双方所要明确的。另外,定金与预付款也不相同
,签订合同时先交付的预付款,很明确是预付的金钱,而不是定金。所以,预
付款也不存在双倍返还或不予返还的问题。如果签订合同使用的是预付款,可
以要求返还,收取预付款的一方也应当返还。预付款也同样不产生定金的效果。
     任何一份合同是否使用定金,应当根据双方商定的结果而定。由于定金具有
双倍返还的性质,签订合同时如果可以不使用定金,就不要在合同中使用定金。
如果可以使用预付款,比使用定金更安全。当然,如果使用预付款不足以约束
对方时,就一定使用定金,使对方轻易不敢违约。
 
 【相关规定】
  《合同法》(1999.10.1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1995.10.1施行)    l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
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
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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