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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条

时间:2010-11-01 19:56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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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条是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用。

       《技术合同法》第4条有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经济合问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者被称为“帝王条款”,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本法将该原则写入是有必要的,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该原则要求当事人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行为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该原则的功能有二:一是指导人们的民事行为,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二是对法官衡平权的授予,法官在法律对一些问题的解决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此原则。

依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诚实,不得有欺诈行为;在履行合同时,要守信用,自觉履行合同。“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地向对方当事人陈述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当事人之间要相互合作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2)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要认真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积极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此外,合同当事人还应该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如在履行合同时要相互协作和照顾,对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方法、瑕疵和有关重要事项要告诉对方。(4)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还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雇佣合同终止以后,雇工对雇主的一些重要事项要承担保密义务。(5)在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解释合同时,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的内容。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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