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条是公平原则的规定。所谓公平原则,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公平观念,是指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 公平的本义是公正合理。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也适用于合同法。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公平的观念订立和履行含同,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兼顾他人的利益。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释等过程中,要根据公平的观念确定各自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内容。例如,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 公平原则体现在合同法的许多方面。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一些情况下,情势发生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外,法院在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往往也要适用公平原则认定合同的解释、当事人的风险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承担。例如,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