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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5条

时间:2010-11-07 13:48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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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本条规定了要约邀请的概念,列举了几种要约邀请,并且特别规定符含要约规定的商品广告为要约。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在于:(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包括未来订立可能订立的合同主要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拘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富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思。(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取对话方式和信函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价目表的寄送指将印有商品价格的文件寄送给某些人的行为。价目表上一般只记载商品的名称和价格,其目的是希望收到价目表的人接受该价格并且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并提出订立含同的条件,从价目表的寄送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约束的意思表示。因此,价目表的寄送行为只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拍卖是卖方在众多的买方中,选择最高报价者与之订立合同的买卖方式。其中,卖方称拍卖人,买方称应买人,对所有的应买人称竞买人。“拍卖公告”,是拍卖人向竞买人发出的要求对方报价的文件,该文件记载拍卖标的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拍卖场所、拍卖日期等内容。拍卖公告的对象不特定,而且公告的内容不包括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例如标的物的价格),故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

       招标是当事人一方向数个相对人或不特定的人公布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记载该意思表示的文件为“招标公告”。在招标中,标底是不公开的,因此招标公告不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    招股说明书又称为招股章程,是指专门表达募集股份的意思表示并载明有关信息的书面文件。招股说明书一般是向社会公众发布,是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的行为。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的优越性,并以此诱引顾客选购自己的商品,商业广告一般为要约邀请。如果商业广告中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又含有广告发布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愿并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思,也就是说“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这种商业广告可视为要约。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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