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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6条

时间:2010-11-08 11:20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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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6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本条是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所谓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要约生效时间是要约从什么时候开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表示主义、发信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表示主义,是指要约人只要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就开始生效。发信主义,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要约即生效。了解主义,是指要约被受要约人了解以后要约才生效,了解主义一般适用于口头要约的情况。到达主义,是指要约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大陆法大都采用到达主义的观点。我国签字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l项规定“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该公约采纳了到达主义的意见。本法采用的也是到达主义的观点。

       与大陆法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不同,英美法一般则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时,要约才产生拘束力。《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已有所变通,该法典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人已经签字发出的要约,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

“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要约的送达方式不同,其“到达”的方式也不同,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发出要约的,记载要约的文件交给受要约人时即为到达;采用普通邮寄送达要约方式的,以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文件或者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信箱的时间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发出要约的,电文进人收件人的指定的系统的时间或者在未指定接收信息的系统情况下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作为要约的到达时间,这里的“系统”一般是指计算机系统。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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