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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7条

时间:2010-11-08 11:20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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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7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这受要约人。

       本条是关于要约撤回的规定。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不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本条的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l5条第(2)项的内容相吻合,该公约规定: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一般是在要约生效以后才发生,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是可以撤回要约的。根据本条规定,有效的要约撤回有两种情况:(1)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由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此时,要约还没有生效,受要约人也不知道要约的内容,因此,受要约人不会根据要约作出什么准备工作,更不会有什么承诺,所以,撤回要约对受要约人不会造成任何损害。(2)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要约的撤回通知足以抵销要约,受要约人不会信赖要约而行事,受要约人不会因要约的撤回而有什么损害。所以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有必要的。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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