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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9条

时间:2010-11-08 11:2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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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井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条是关于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l6条第2项内容是一致的,该公约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以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视为要约人放弃了撤销权,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中有诸如“此要约不可撤销”的文字明示要约人放弃了撤销权,因此在要约人放弃了撤销权的情况下要约人是不得撤销要约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是指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或者没有以其他明示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但从要约的有关条款巾可以推测出要约人不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人也不得撤销要约,理由是:(1)要约的内容让人推测要约人已经放弃了撤销权,即使要约人内心并无放弃撤销权的意思,要约人也要对自己的要约意思表达不清的后果负责;(2)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果要约人撤销要约,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显然要受到损害。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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