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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时间:2015-04-07 09:36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一、分类的标准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典型合同与非典 型合同。 二、典型合同 1.典型合同的界定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一、分类的标准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典型合同与非典
型合同。
二、典型合同
    1.典型合同的界定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买卖、赠与、借款等合同均为典型合同。
    2.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
    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固然优先考虑合同法分则关于各种典型合同的具体规
范,但合同法乃至民法的基本原则、总则仍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适用
具体规范解决系争(at issue)案件会出现极不适当的结果时,应该放弃适用该
具体规范,而依据基本原则处理。还有,买卖合同规范相对于众多的双务合同而
言都具有准用性,承揽合同规范相对于许多服务性合同也具有参照的价值。实务
中发生的相当数量的具有委托协议因素的合同关系,如果属于居间、行纪、承
揽、建设工程、技术开发等典型合同关系,那么,应当优先适用居间、行纪、技
术开发等合同的法律规范,只有无相应规定之时,才适用委托合同规范。
三、非典型合同
1.非典型合同的界定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2.非典型合同存在的根源
    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行性
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这就是合同类型自由原则。据
此,当事人订立法未规定的非典型合同系自然之事。何况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
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当事人不能不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形态的合同,以
满足不同需要。一个时代所允许的合同的种类恰巧与这个时代的必需,具有表里
相依的关系。①但这并不意味着典型合同无存在的必要。其道理在于:其一,当
事人往往不是法律家,所拟合同不周全、未达利益平衡系常有之事,而典型合同
规范是立法者就实际存在的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的交易形式,斟酌当事人的利益
状态和各种冲突的可能性,以主给付义务为出发点所作的规定,一般都体现公
平、正义,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以典型合同规范补充当事人约定的疏漏,使合同
内容臻于完备,十分必要。其二,典型合同规范中可设有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
的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严重失衡时,
可以依该强制性规范矫正,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②正因如此,在合同类型自由原则下规定典型合同,仍然必要。非典型合同
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应适时地设
置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在这种意义上说,合同法的历史是非典型合同不断
地变  
3.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
    (1)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总说
    非典型合同的主要难题,在于当事人的意思不完备时如何适用法律。首先须
强调的是,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及《合同法》的总则,对非典型合同均有适
用余地;其次应说明的是,不同类型的非典型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则不同③,其
成典型合同的过程。
中有的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124条)即类
推适用,有的则采用结合说或吸收说,等等。
    (2)纯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
    所谓纯粹非典型合同,是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即其内容不符合
任何典型合同要件的合同。广告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的合同,属于此类。其法律
关系应依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加以确定。①《民法通则》
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总则,当然有适用余地。
    (3)合同联立的法律适用
    所谓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一种情况是单纯外观的
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合同仅因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于此
场合,应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例如,甲种禽公司和乙养鸡户签订合同,约
定甲公司向乙养鸡户提供种鸡,乙养鸡户向甲公司供应饲料,种鸡和饲料单独结
算,互不牵连。其中的种鸡买卖合同和饲料买卖合同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再
如,甲在某景点旅游,相机发生故障,送乙处维修,同时为不耽误游览,向乙另
租相机一部使用。关于相机的修理,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则;关于相机的租赁,适
用租赁合同的规则。另一种情况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
存于另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于此场合,各个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需要分别判
断,但在效力上,被依存的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依存的合同应
同其命运。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将4 000万元人民币出
借于乙公司,同时约定,在该笔款项到账后,乙公司在丙公司所持有的2 000股
股权必须转让于甲公司。其中,股权转让合同具有依存合同的性质,借款合同为
被依存的合同,借款合同无效,股权转让合同也随之无效。
    (4)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
    所谓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
合同,有4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典型合同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所谓典型合同附其他种类的从
给付,是指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符合典型合同,但一方当事人尚附带负有其
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例如,甲商店向乙酒厂购买散装酒,约定使用后返还酒
桶,属于买卖合同附带借用合同的构成部分类型。其中,买卖合同为主要部分,
借用合同的构成部分为非主要部分。对此,原则上仅适用主要部分的合同规范,
非主要部分被主要部分吸收。①
    第二种类型是类型结合合同。所谓类型结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
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
一的对待给付或不负任何对待给付的合同。例如,甲律师事务所和乙饭店订立
“包租”10个房间的合同,乙负有提供办公房间、午餐、清扫房间和洗涤办公用
品的义务,甲负有支付一定对价的义务。其中乙的给付义务分别属于租赁、买
卖、雇佣诸典型合同的构成部分。对此,应分解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部分的
典型合同规范,并依当事人可推知的意思调和其歧义。②
    第三种类型是二重典型合同。所谓二重典型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
付分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例如,甲担任乙所有的大厦的临时管理员,乙
为其免费提供住房。其中,甲的给付义务为雇佣合同的组成部分,乙的给付义务
属于借用合同的领域。对此,应分别适用各个典型合同的规定。③
    第四种类型是类型融合合同。所谓类型融合合同,是指一个合同中所含构成
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例如,甲以半赠与的意思,将其价值50
万元的图书以25万元的价款出售给乙图书馆。甲的给付同时属于买卖和赠与。
对此,原则上适用两种典型合同规范:关于物的瑕疵,依买卖合同的规定;关于
乙图书馆的不当行为,按赠与的规定处理。④
    实际上混合合同与合同联立不易分辨。中国台湾地区实务界认为,混合合同
系以两个以上有名合同应有的内容合并为其内容的单一合同,两者有不可分割之
关系。而合同联立系为数个合同便宜上的相互结合,数个合同并无不可分割之关
系。①由此决定了混合合同是单一的合同,而合同联立则是复数的合同,两者之
间存在着显著的不同。德国通说认为,是否为一个或者仅仅是数个独立合同同时
成立,必须通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才能加以确定。②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
缔约的经济目的并不重视合同的个别性,就可以将其视为一个整体而以混合合同
来对待。比如同时缔结买卖材料和承揽工作物的合同时,如果解释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和经济目的,买卖材料的价金和承揽工作物的报酬明显可以分开,当事人在
缔约时如果承揽不能达成而材料买卖的合意仍然存在时,可以认定为合同联立;
如果价金和报酬已不可分割,合二为一,当事人并不细分或分别计算价金与报酬
的区别,则为混合合同中的制作物供给合同。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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