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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时间:2015-04-07 10:03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一、区分的标准 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一、区分的标准
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
付义务,在于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均属此类。
=  茧务合同
一、—r_,
    单务合同,是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赠与、借用等合同为其代
表。正因为单务合同的“务”指的是给付义务,而非泛指任何民事义务,所以,
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不负有给付义务以及其他种类的民事义
务,固然为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虽不负对待给付义
务,但承担次要义务,亦为单务合同。例如,在附负担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赠
与物交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依约定承担某种负担的义务,因这两项义务不是
相互对应的,所以附负担赠与仍为单务合同。
    在此,应当注意不完全合同说。所谓不完全双务合同( Unvollkommene
zweiseitige Vertrage),是指双方虽然各负有债务,但其债务并不居于给付和对
待给付的关系的合同。例如,无偿委托合同,在委托人有预付必要费用义务的情
况下,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和委托人预付必要费用的义务,不居于给付和
对待给付的关系,因而无偿委托合同为不完全双务合同。与此不同,有偿委托合
同,因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立于对待关系,故
为双务合同。属于此类的还有寄存合同:有偿寄存合同为双务合同,无偿寄存合
同是不完全双务合同。①
    有观点认为,在使用借贷合同场合,贷与人故意交付残毁物品致借用人受损
害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损害赔偿义务。该义务和借用人返还借用物的
义务,不居于给付和对待给付的关系,因而使用借贷合同属于不完全双务合
同。②本书不赞同这种分析思路,因为贷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范
畴,损害赔偿责任关系是使用借贷合同关系的转化形态,是替代借贷合同关系的
法律关系,二者虽然具有同一性,但毕竟是两种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中的债
务不宜以给付和对待给付的关系来说明,所以,以贷与人的这种损害赔偿义务和
借用人返还借用物的义务来论证使用借贷合同为不完全双务合同,不尽妥当。
    无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负有费用偿还的义务,但这是合同成立之后,一
方当事人因特别事由而负担的,与双务合同成立之初即互负对价债务有所不同,
所以,无偿委托合同不是双务合同,仍是单务合同。①
四、区分的法律意义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
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的规则,而单务合同则否。其二,双务合同因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因合同类型不
同而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在单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
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发生双务合同中的
复杂问题。其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若已履行合同,则
可以请求违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以解除合同;解
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的给付。而单务合同则有
所不同,在某些立法例上,单务合同不适用解除制度,在我国现行法上它虽然适
用解除制度,但主要是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的规定,适用违约解除制
度的情形极为罕见,即使因违约而解除,也不发生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的后果,
只能是守约方负担返还义务。
    特别提出不完全双务合同的概念,并将之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相区别,虽
然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方面的意义不大,但在民事
责任的构成与否、抗辩权的享有与否等方面具有价值。例如,在无偿委托合同场
合,委托人拒绝履行预付必要费用的义务,受托人因此而难以适当履行受托事务
时,可不负迟延责任乃至其他责任。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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