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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时间:2015-04-07 10:13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一、区分的标准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 和实践合同。 二、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一、区分的标准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
和实践合同。
二、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
的买卖等合同为诺成合同。
三、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
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使用借贷、消费借贷、寄存(寄托)等要物合同均起源于罗马法,有非要式
和无偿的特征,强调以物件的授受为合同的成立要件。若无物件的授受,其合意
仅为无诉权的简约,不受法律的保护。要物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前,当事人可以任
意撤销其约定,除非合同用书面订立。①这使得贷与人在物的交付之前有机会权
衡利弊,慎重决定是否完成此类无偿交易,于是,要物具有警告的功能。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合同。随着现代
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
意之外还需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
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送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在我
国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合同。本着这种思路,《合同
法》区分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把商业经营味更浓的仓储合同设计为诺成合同
(第381条),而将保管合同等设计为实践合同(第367条)。对于赠与合同,《关
于民法通则的意见》将其认定为实践合同(第128条前段),《合同法》则将其设
计为诺成合同(第185条)。至于定金合同,《担保法》坚持将其规定为实践合同
(第90条后段)。
    有时,一种合同究竟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也影响到该种合同是双务合
同抑或单务合同的定位。对此,以借款合同为例加以说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
的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196条以下的规定,为诺成合同,于是,贷款人
负有交付借款的合同义务,借款人负有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构成双务合同。但
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依习惯为实践合同,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为合
同的成立要件,于是,该借款合同因只有借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出借人无
合同义务,故为单务合同。退一步说,即使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因当事人特约
变为诺成合同,只要是无利息的,按照出借人交付借款与借款人返还本金之间不
构成对价关系②的观点,此类借款合同仍非双务合同。
    当然,这种意义不宜被盲目扩大。例如,借用合同,于其为实践合同时属于
单务合同,至为明显;即使是当事人约定它为诺成合同,出借人向借用人交付借
用物属于合同义务,但因其与借用人负有的返还借用物的合同义务不构成对价关
系,也不属于双务合同。
  区分的法律意义
    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
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合
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是指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
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
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仅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但需
要注意,如果实践合同是无偿合同,宜减轻缔约人的责任,在标的物交付前,可以
借鉴罗马法允许当事人任意撤销的模式,不予追究撤销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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