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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时间:2015-04-07 10:16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一、区分的标准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分为要式合 同和不要式合同。 二、概念与演变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一、区分的标准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分为要式合
同和不要式合同。
二、概念与演变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或
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即为不要式合同。应指出,不要式合同
并非拒绝合同采取书面等形式,更无力排斥公证、登记、审批等合同的生效要
件,只是法律不强求特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当事人完全可
以约定合同须采取书面形式,商定合同经过公证才发生法律效力,遵从法律、法
规关于登记、审批为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
    在古代,合同法注重交换的表征和安全,重视合同订立的手续和仪式甚至超
过合意的内容,采取方式强制,即认为方式为合同内容的表现,乃合同具有法律
效力的依据。换句话说,方式创造合同的效力。商品经济社会则不同,一旦有
商人参与,琐碎的法律形式要求就显得多余,无异于耗费商人等同于金钱的时
间。因而,近现代合同法适应市场经济关于交易便捷和安全的双重要求,合同
以不要式为原则,只是对某些特殊合同仍然采取方式强制,以达到警告目的、证
据或内容明确的目的、确保合同关系的公开性和促进一定债权的流通性等法律政
策的保护目的。警告目的,能使当事人了解合同的意义和利害关系,避免仓促、
轻率地签订合同。证据或内容明确的目的,有助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与其内
容。在我国现行法中,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多为普通的书面形式的合同。
三、区分的法律意义
    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在效力上不尽一致。某些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则
合同不成立;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只是不生效或仅仅不能向法院诉请
强制执行(《合同法》第44条等)。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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