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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常见风险

时间:2015-02-26 17:03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劳动合同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常见风险 劳动合同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常见风险,亦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劳 动合同管理常见的主要问题,以及问题处理不当会引发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常见风险

    劳动合同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常见风险,亦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劳
动合同管理常见的主要问题,以及问题处理不当会引发的法律责任。《劳动合
同法》第七章,就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与终止当中的法律责任,作了专门规
定。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常见的法律责任(风险)主要有:
    一、无视法律规定,有意不及时订立劳动合同所承担的风险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
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
 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包括招用职工后故意不
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将会产生
下列法律后果:1.满一年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工资。
    二、由于管理上的错误或失误,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所应担当的风险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与劳动者签订了无效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
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其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
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
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
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下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三、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
者支付赔偿金。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也依照每一
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五、招聘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由于忽略了让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的证明或者出具与任何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而致使聘用了尚未
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
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
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也有类似规定。其具体损失,按照《违
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
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给原
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包括:(1)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其中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办法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即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
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
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六、违反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给而未给经济补偿,所应承
担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
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或者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七、劳动合同争议调解或仲裁中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发生劳动合同争议,在申请仲裁机构处理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合同
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
务的;(2)提供虚假情况的;(3)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的;(4)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
的。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用人单位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如果
不能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而且会使员工对企业的信
任大打折扣,最终致使企业承担人工管理成本上升、企业凝聚力下降、人才大
量流失等管理风险。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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