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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强制规定冲突

时间:2015-05-05 13:11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强制规定冲突 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41万元,由49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006年7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以超过表决权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强制规定冲突

    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41万元,由49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006年7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以超过表决权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之后,原告童某等13个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该决议无效。其中有争议的公司章程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和所有义务,继承人可以出席股东会议,但必须同意由股东会作出的各项有效决议。
    (2)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按照股东会决议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股东会议作出有关公司增加资本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股东会决议还对被告公司原有公司章程的其他部分内容作了修改。童某等13人认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上述四条内容违法,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无效。
案例分析
    1.《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往下没有做出进一步规定。为此就有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契约型的自制规范,所以可以对股权继承人的权利作出适当限制。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股东的股权属于股东个人的合法财产,对股权的处分权当由股东行使,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取得这部分股权,后者实际上就拥有这部分财产,是其合法财产。《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案中继承股东只得同意股东会作出的有效决议,侵害了其财产份额赋予的表决权。另外,只继承部分权利和所有义务违反了公平的原则,按照公平原则,任何义务和权利都是相对的。所以这条规定无效。
    2.《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有人认为《公司法》并未禁止股东会议做出认缴决议,所以认为这条规定并不与《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相冲突。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定这条规定的股东会偷梁换柱,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他们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中的全体股东和股东会等同起来,这极易混淆视听,所以如果你是一位小股东,那么更应该注意这类细节问题。
    3.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本案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是按出资比例算,而《公司法》中“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按人数算,这两个看似相近的说法,实际代表的意义却相去甚远。所以这条规定无效。
  4.《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本案中,541万的注册资金和49个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最高50人),不再适用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这条规定。应该设立监事会。
    在实际商务活动中,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注意公司章程中的细节,由于部分法律条文较为难懂,所以必须仔细阅读公司章程,并且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真的对比,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不知。必要时,需要咨询身边的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以下为北京市工商局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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