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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时间:2015-05-07 09:4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案情介绍】 工贸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经营已根本无法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于是由股东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半数

                                                                                                                                                        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案情介绍】
    ××工贸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经营已根本无法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于是由股东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作出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陈某、吴某、李某、黄某和张某5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将公司解散与清算事项通知了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了3次。债权人A、B分别在收到通知后第15日、40日时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债权人C、D、E未接到通知,C、D分别在第一次公告之日后2个月、3个半月时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而E一直未申报债权。A、B、C、D申报债权时都提交了有关债权的证据材料,债权确实存在,数额也无争议。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提出了清算方案,依方案对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了分配:首先支付清算费用,然后缴纳所欠税款,再清偿债权人A和B的债务,接着清偿债权人C、D、E的债务,最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因公司剩余财产已不够支付全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以按比例支付。此方案出台并实施后,引起了公司股东和职工的争议。
    【律师分析】
    1.该公司是依股东会决议而自愿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的确是公司解散的合法原因之一。但是,解散公司对公司及其股东而言是特别重大事项,关系到公司存亡和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特别决议的规则进行,即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解散决议,且该2/3以上表决权应是全体股东的2/3以上表决权。因此,该公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作出的解散决议是不合法的,该决议无效。
    2.清算组的组成不合法D公司解散应依法进行,清算必须终结公司业务、终止公司的各种财产关系,清算必须组成清算组。公司因股东会议解散时,应在15日内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清算。该公司是有限公司,因此其清算组应由公司股东组成。由股东会选举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一则董事不一定是公司股东(公司法并未强求股东会一定要在股东中选任董事);二则作为适用于公司的有限公司,其股东是特定的且相对稳定的少数人,因此有限公司解散,清算组原则应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而并非股东会选举的部分人。
   3.债权的申报和登记存在问题。公司解散,清算的基本任务之一是清偿债务。清偿债务就要先申报和登记债权。因此,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而该公司的清算中,债权人B在接到通知后40日,债权人D则在第一次公告之日后3个半月时方申报债权,已超过了法定的申报期限,而债权人E则一直未申报债权,因此,B、D、E已丧失了受偿权。
  【风险提示】
    企业要严格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否则可能会引起诉讼纠纷或导致解散决议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D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D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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