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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需通知债权

时间:2015-05-15 10:23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公司注册资本金对公司债权人具有担保作用。公司减资而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减资行为对该等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
    公司注册资本金对公司债权人具有担保作用。公司减资而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减资行为对该等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该等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三十一】
    公司减资纠纷
    H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东为戴某和某健康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oH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五条约定:“戴某第一期出资额为30万元;研究院第一期出资额为70万元;第一期出资于2007年10月19日出资完毕;其余戴某未出资额为120万元,研究院未出资额为280万元,于2009年8月29日之前缴清。”
    2008年6月22日,陈某(作为乙方)与H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圣医堂健康管理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  “乙方自愿选择‘四星级疗养卡5万元/卡’的服务项目,成为圣医堂健康管理会员,并交纳相关费用5万元,享受相应的服务内容。”合同签订前后,陈某支付H公司疗养订金等费用共1180元、服务费5万元。
    2008年9月26日,H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决议:(1)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50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其中戴某认缴出资额30万元,出资比例30tr/o;研究院认缴出资额70万元,出资比例为70%。
    2008年11月28日,H公司在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
    陈某向大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H公司、戴某、研究院退还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H公司在诉讼中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H公司退还陈某相关费用。戴某、研究院作为H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本案H公司以经营亏损为由而减资,对于陈某这一其经营期间已明知的债权人,在减资过程中仅在报上刊登减资公告而未依法及时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告知,致使陈某未能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危及其债权的实现,公司股东应在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大连市人民法院判决:(1)解除陈某与H公司于2008年6月22日签订的《圣医堂健康管理协议书》;(2)H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服务费用51 180元;(3)戴某、研究院分别在减少出资的120万元、280万元范围内对H公司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戴某、研究院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股东负有按照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全面出资的义务,同时负有保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责任。在公司符合减资条件的场合,则应当履行完整的法定程序,确保公司债权人有机会在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之前作出相应的权衡和行动。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债权人要求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是相应减资程序对该等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在减资部分免责的必要条件。在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两者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本案中,H公司未就减资事项对已知债权人陈某进行通知,使陈某丧失了在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捌呆的权利,两上诉人应在减资范围内对H公司的债务向陈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涉及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减资的相关规定。
    首先,《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是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投资人投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周转的,并在登记机关进行规定数额注册登记的财产。这些财产不仅是企业偿债能力的基本保障和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衡量和评价企业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
    其次,对于公司减资这一问题,《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此案例中,H公司以亏损为由减资,在减资过程中只是在报上刊登减资公告,并未对陈某这一债权人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通知,致使陈某未能行使相应的权利,危及其债权的实现,使陈某丧失了在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力。因此,H公司应根据判决,在减免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陈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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