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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审查

时间:2010-10-20 22:35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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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就标的物的转移所达成的权利义务的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应将其出售的财产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接受此项财产并付给卖方约定的价款。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卖方将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是买卖合同的最典型的特征。

一、买卖合同审查要点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也就是出卖人出卖的物,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出卖人是不能出卖的。以此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则该合同因标的物违法而无效。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出卖人享有所有权;二是出卖人对出卖物享有处分权;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物。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在买卖合同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卖方将出卖物的所有权的权利转让给买方。何时转让、以什么方式转让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了解和关注的基本问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交付时间,通常是指标的物实际由买方控制的时间。但在有的情况下,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运输时也可以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例如,船舷交付或者车板交付,当货物越过船舷或者车厢时,则所有权就转移给买方了,一切货物运输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当事人也可以就物的所有权转移进行约定,当条件成就时,所有权转移;当条件不成就时,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通常转移条件与买方是否支付价款、何时支付价款联系在一起。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知识产权的转让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图纸等标的物的,除当事人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计算机软件、图纸等是知识产权的具体体现,是智力成果,出卖这些产品一般不包括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如果买受人想得到该类成果的知识产权,则应与出卖人约定转让的条件和方式。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这主要包括:一是出卖人对交付的标的物,应负有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应当享有所有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处分权。对于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不得出卖。如果出卖人擅自出卖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物,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二是出卖的标的物的部分权利属于他人,出卖人不能履行转移权利的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三是第三人就标的物提出权利要求,使买受人可能丧失该标的物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时,买受人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四是交付出卖物单证的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由于单证与标的物所有权是紧密联系的,单证是物的所有权归属的重要的书面文件,因此,所有权的转移在一定意义上也是通过单证来实现物权转移的。例如,房屋买卖的标的物房屋,必须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等书面文件,否则房屋产权不能过户。单证范围既包括与标的物直接相关的单证,如产权证、发票、有关部门的文件等;也包括标的物以外的有关的单证,如提货单、说明资料等。这些资料统一构成标的物转移的基础,因此出卖人应当将与标的物相关的全部完整的资料交付给买受人。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包括:一是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支付货款。逾期支付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及时接受标的物。对逾期接受标的物的,出卖人有权提存货物,因提存而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三是保管的义务。对标的物的质量有异议,买受人不愿意接受的,则买受人负有保管标的物并及时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导致标的物损毁的,买受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主体条款。买卖合同的主体包括买受人和出卖人。合同中要明确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等必要的内容。

第二,标的条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出卖人出售给买受人的有体财产。双方当事人应对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做出规定。

第三,价格条款。该条款主要包括价格标准和支付方式两个方面。价格标准主要包括双方结算的依据,涉外买卖合同还包括以何种币种结算。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支票支付、转账结算等。

第四,履行条款,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

第五,违约责任,即对违反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律师提示]

法律顾问在签订和审查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基本情况要约定清楚,才能便于履行。

(2)合同中要明确标的物交付的时、地点和交接验收手续。标的物交付是买卖合同重要的内容,双方必须对此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3)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出卖人故意提供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的,买受人不受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4)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如何承担应有约定:确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基本原则是: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下列情况下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则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是因买受人的过错不能按时交付的风险。因买受人的过错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是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的风险。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三是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确,如果是由出卖人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四是如果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接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五是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六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SN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N公司)XG发电厂(以下简称XG)长期合作的供煤单位,根据煤炭供销合同条款的规定,其供给XG厂的煤炭质量以该厂机械采样装置化验数据为准。

2008年元月1日、3日,SN公司分别给XG厂供煤1722吨、l974吨电煤,电煤接卸入厂后经过化验,从机械采样装置化验报告上反映出来这两批煤炭质量均较差,其低位发热量分别只有3422大卡、3621大卡,按照XG厂与SN公司签订的煤炭供销合同条款,该两批煤炭要按照此热值进行扣款结算,据SN公司反映该两批煤炭的矿方化验数据为4300大卡、4400大卡,因此SN公司对该两批煤炭的化验提出异议。

根据煤炭供销合同条款的规定,供煤双方经过协商采用了煤质检测仲裁解决此煤炭纠纷。2008年元月7日,XG厂与SN公司共同派出代表现场从XG厂煤质检验中心(江苏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下关电厂分部)提取了该两批煤炭的备查煤样,做好仲裁煤样的封装、签字手续后,由XG厂、sN公司派员共同将煤样送江苏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煤样仲裁化验。

10个工作日后,江苏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煤质检验报告出来了,结果与XG厂煤质检验中心化验的数据基本相符,sN公司也心服口服此结果。XG厂此次煤质检验仲裁中保证了企业的利益,根据煤炭供销合同条款初步估算,sN公司这两批煤炭进行了热值扣款结算,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共计248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例双方分歧的焦点问题表面上看似只是对煤炭化验结果上的异议,实际从焦点问题来看,主要还是煤炭监督检验的公平公开公正问题上争执,是共同维护电煤供需双方利益的问题。

[律师提示]

从处理此类案例的策略或方法上分析,我们可以将此案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启示归纳成以下几点:

 一是做好买卖合同的签订工作,从编号、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仔细琢磨,形成较为规范的买卖合同,为我们核价结算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本案例的胜诉就是企业严格执行合同法律的结果。在发生争议后,合同中的关于质价不符的奖罚条款,不仅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也让受到扣款的供煤方sN公司心服口服,起到了很好的法律约束作用。

二是在买卖合同商业结算中重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案中以XG厂入厂煤机械采样装置为结算依据,避免了供需双方在煤炭采样环节的争议,杜绝了人工采取煤样产生的误差。XG厂的入厂煤机械采样装置经过江苏电力试验研究所的权威检测认证,自2005年投入运行后,以其高效、准确的工作得到了厂各煤炭供应方的认可。切实保证了采样环节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是从验收环节严格按照国标要求执行。案例中全厂制样化验人员均取得国家、集团公司双认可的上岗执业证书,具备了制备合格煤样及提供准备化验数据的职业技能,XG厂煤检验中心也被江苏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了下关电厂分部的铜牌。江苏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江苏省内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的权威机构,XG厂煤检验中心为保证化验的准确性,每月定期将做好的煤样送江苏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保证煤化验数据的准确,如此公开规范的操作得到了供煤单位的认可,较好的协调保护了煤炭供需双方的利益。

四是保证备查样品提取仲裁过程的规范。在本案例中XG厂煤检验中心在提取备查样过程中始终保持现场三方(厂燃料经营人员、供煤方代表、化验中心负责人)人员在监督公开操作。提取备查煤样时要求共同核对瓶样、化验报告、工业分析本编号,核对无误后,方可拆封分装12煤样进入干燥合格的样瓶中,过程中做好均匀搅拌,完成分装后三方共同在封签上签字封好样瓶,再由三方共同将备查煤样送江苏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仲裁化验。这种规范操作避免了提取环节的人为干扰因素,得到了供煤单位的认可,也为得到公正的煤质检验仲裁结果打下了基础。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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