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是联营合同还是借贷合同?

时间:2010-09-20 18:11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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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振达公司诉王某还款案

案情

      振达公司与个体工商户王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双方联合办一个养殖场,振达公司出资30万元,王某提供场地(折价20万元),双方共同经营管理;该公司获得的纯利由双方平均分配;如果发生亏损,由王某负责。合同签订后,振达公司按合同规定将30万元汇到养殖场的账上,并聘请本公司退休职工蔡某到公司任副经理兼会计,派工人李某到公司任业务员,王某出任公司经理。双方共同经营3年后,养殖场发生亏损。振达公司认为按投资比例王某应返还多投入的资金余额l0万元,双方协商未成,振达公司提起诉讼。

◇分析◇

    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变相借贷。按照国家关于非金融单位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的规定,振达公司的借贷属非法行为,故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振达公司和王某签订的合同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具备联营的特征,应认定为合法的联营合同。而合同中的纯利润由双方平均分配,亏损由王某单方负责的条款属联营中常见的保底条款,应属无效。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该案属于联营合同纠纷还是借贷合同纠纷的间题。

    联营合同与借贷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一,合同性质不同。联营合同是双务合同,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平行一致;借贷合同则是单务合同,出借人交付一定贷款后,即享有收回贷款和利息的权利,借款人接受贷款后,即负有偿还本息的义务。其二,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同。联营合同的投资方出资后,不仅参加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而且要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借贷合同出借方将款贷出后,只负责到期收回本息,对借款人的经营亏损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其三,合同期限长短不同。联营合同履行期限相对较长,借贷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短。共同经营与承担相应风险责任是联营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联营合同与借贷合同的根本区别。其实,借贷与联营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借贷要收取固定的利息回报,而不论经营者的盈亏;而联营则要承担经营失败的风险,没有盈利其投入的资金就没有回报。

    就本案而言,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属联营合同,只需排除保底条款的适用即可。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换言之,即本案的合同除保底条款无效外,应认定为有效的联营合同。

    首先,双方的行为属联营性质。振达公司和个体户王某之间是合伙型联营。合伙型联营的基本特征是,联营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未形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本案中,振达公司不仅进行了投资,而且派本单位工作人员到联合成立的养殖场参与经营管理,已符合共同经营的基本特征。至于振达公司违背了“共负盈亏”这一基本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适用此款规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合同内容是可分的;合同无效部分必须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是指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他部分不含有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因素。这就是说,本案合同中“亏损由王某负担”的条款被确认为无效后,并不影响整个合伙联营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本合同仍然是有效的联营合同。

    其次,亏损由振达公司和王某共同负担。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和《民法通则意见》中指出的“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本案中,振达公司既为合伙型联营的一方当事人,就应对联营中的亏损承担一定的责任。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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