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借款人归还的借款如

时间:2010-09-25 16:3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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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借款人归还的借款,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存的方式归还借款。

    法律规定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可将需要偿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其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或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到期后若出现出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或者在国外无法履行、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情况,则借款人无法履行该债务,造成借款人到期未履行合

同的假象并不得不继续承担利息或违约金,导致不应有的损失。当出现以上状况,借款人可以将还款向有关提存机关提存,视为履行了还款义务。在款项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出借人或者出借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出借人领取提存款项的权

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关于提存机关,根据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接收提存物而代为保管的机关为公证处。实践中也多由公证处办理提存业务。

    借款人在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时应注意以下间题:

    (1)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2)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他适宜提存的物品。

    (3)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如货币的存款利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

    (4)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物取回视为未提存。

    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借款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2)借款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如是出借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出借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出借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3)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4)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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