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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条

时间:2010-11-07 13:44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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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救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窖的形式。

       本条是关干书面形式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

       旧有的二个合同法对合同的书面形式规定得不多,仅在《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合同的形式也在发展,出现了通过电子商务活动订立合同的概念,因此,为了避免人们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产生歧义,本法明确了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表现形式。

       本条兼采列举和概括的方式,列举了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三种书面形式,概括了书面形式为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谓“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是相对于口头形式而言的,口头形式的合同只有当事人自己内心知道,如果合同的当事人不告诉外界,外界是无法知道合同的内容的,而书面形式的合同则不同,人们只要看到了书面合同的载体,即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就会了解到合同的内容。书面形式的合同优点在于合同有据可查,权利义务关系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当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合同书”,是指记载合同内容的文书,合同书有标准合同书与非标准合同书之分,标准合同书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书。非标准合同书指合同条款完全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的合同书。

      “信件”,是指当事人就要约与承诺的内容往来的普通信函。信件的内容一般记载于传统的纸张上,因而与通过电脑及其网络手段而产生的信件不同,后者被称为电子邮件。

“数据电文”与现代通讯技术相联系,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m Intemhange,简称EDI) 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技术,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电子数据交换是利用统一的标准编制资料,使用电子方法,将商业资料由一台电脑应用程序,传送到其他的电脑应用程序中去。电报、电传及传真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都不是电子数据交换。电报、电传及传真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而电子数据交换则不一定,后者完全取决于接受方是否想要一份书面的东西,如果需要,就可以由电脑打印出来。也就是说,电子数据交换是具备根据要求产生书面文书、用以符合“书面”合同的要求的能力的。而且电子数据交换的传递具有更通用的特点:它可以产生纸张的书面单据,也可以被储存在磁的或者其他的接收者选择的非纸张的中介物上(如磁带、磁盘、激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记录交易的可靠性和精确性,至少等同于用其他技术手段维护的纪录。那些被记忆在中介载体上的记录,也应该被视作“书面”的东西而被接受,因为这些信息构成了明确、可靠的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这完全符合“书面”合同目的的要求,所以,以电子数据交换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特殊的书面性。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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