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供电义务
《合同法》第1 79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断电事故抢修义务
一旦出现断电事故,供电人有义务进行抢修,减少用户损失。
(3)因故限电、检修停电的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180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2-1-5 【 供电方因故限电、检修停电耒提前通知应担责——露甲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世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2 5日,露甲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甲公司)为参加2006年在世乙展览中心举办的某食品和饮料展览会而与世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供电协议》。该协议约定:在展览期间由世乙公司向露甲公司提供30A/220V电源,并保证24小时供电,价款为1 800元。
签约后,露甲公司依约给付了世乙公司价款1 800元。后露甲公司委托的搭建商又向世乙公司购买了15A/380V电源,并支付价款1 350元,同时,将该电源接入了露甲公司的两冰柜。
5月29日晚,展览会主办方出于安全考虑,对整个会场内的15A/380V电源拉闸断电,因而导致露甲公司储存于冰柜内的冰激凌全部融化报废。次日下午二时,露甲公司将新装运的冰激凌进行了展示,且电源正常,直至展览会结束。停电事故发生后,露甲公司就损失问题与世乙公司多次交涉未果,现露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世乙公司赔偿冰激凌损失4032元、参展费用损失17 70密.16元、参展形象损失5000元。
【审理判析】
一审法院认为:世乙公司作为电源的供应方,理应按约供电并保证用电人对电源的正常使用。现世乙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向露甲公司提供了15A/380V电源后,向露甲公司告知该电源夜间将断电的事实,履行其向露甲公司所负有的依约提请注意的义务,从而导致了冰激凌融化报废的结果发生,故世乙公司应对露甲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露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露甲公司在展览会中只参展了冰激凌一种食品,在冰激凌全部融化,无其他展出内容情况下,在以免费品尝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展览会上,露甲公司的晨台效果完全是负面效果,因此原审判决世乙公
司赔偿露甲公司的参展费用数额过低,有失公平。请求将一审判决的参展费用损失增至17 708. 16元。
被上诉人世乙公司辩称;世乙公司向露甲公司提供了15A/380V、30A/220V的2个电源,其中15A/380\r电源不是24小时供电的,露甲公司误插入该电源,造成冰激凌融化,过错在于露甲公司。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露甲公司的参展活动除因本案中所涉断电导致冰激凌融化而受到影响外,其余用电情况均无异常。现露甲公司要求世乙公司承担部分搭建展台的费用和参展费用,但上述费用并非因冰激凌融化而产生,因此,露甲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
据,不予采信。原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世乙公司赔偿露甲公司参展费用5312. 45元,并无不妥。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研究】
本案中被告供电方世乙公司未能证明已经向露甲公司告知该电源夜间将断电的事实,违反了供电合同中供电方因故停电、限电须履行的及时通知义务。故而世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露甲公司因停电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至于露甲公司要求世乙公
司承担部分搭建展台费用和参展费用与世乙公司停电一事无因果关系,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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