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
工程依法拍卖口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对该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要件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
如果工程没有竣工,或者已经竣工但没有验收,或者已经验收但不合格,发包人不仅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而且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经催告后仍不支付工程款。
3.该建设工程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二)行使该优先权时应注意的问题
1.该优先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2.该优先权是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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