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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泄露责任谁有过错谁承担——甲外贸

时间:2015-07-31 10:38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危险品泄露责任谁有过错谁承担甲外贸运输总公司诉乙石化分公司、丙进出口公司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危险品泄露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89年12月30,一批由乙石化分公司托运的危险

                                                                 危险品泄露责任谁有过错谁承担——甲外贸运输总公司诉乙石化分公司、丙进出口公司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危险品泄露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89年12月30,一批由乙石化分公司托运的危险货物环氧氨丙烷32只集装箱计2560桶,在装货港青岛港装上甲外运总公司期租的全集装箱船“德克萨斯星(StarDexas)”轮。该32箱环氧氯丙烷积载于“德克萨星”轮的第二舱内,目的港为荷兰鹿特丹港。外运总公司出具的提单号为W01—2670乙石化分公司负责环氧氯丙烷的包装、集装箱装箱、铅封,并负责申请出。
商品检验等事项。
    “德克萨斯星”轮离开上海港,在香港至新加坡的航行途中,船上值班人员发觉第二舱有化学气体泄漏。该轮抵达新加坡时,该船的船东委托化学检验师登轮对第二舱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该舱泄漏的化学气体为环氧氯丙烷气体,同时发觉有乐果气味。经测定,舱盖以下3米处环氧氯丙烷气体的浓度在80ppm150ppm针对上述情况,考虑到鹿特丹港处理费用较高,外运总公司决定并指示“德克萨斯星”轮从新加坡港驶回青岛港,并在该轮驶离新加坡前,向第二舱内注入一定量的二氧化碳。该轮于1990年2月2日离开新加坡港,子同月16日抵达青岛港锚地。
    经检查“德克萨斯星”轮因第二舱受环氧氯丙烷和乐果的污染,必须作洗舱清洁处理,然后重新启航。外运总公司为在青岛港处理环氧氧丙烷和乐果泄漏而产生的费用、船期损失以及在新加坡港的处理费用和货物所有人的索赔,总计为635 139. 98元人
民币、47 300新加坡元和617 560美元。
    【审理判析】
    海事法院认为:本案船舶所载两种货物均属于毒害品9对该类货物的海上运输和包装,《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详细规定,承、托运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
    在本案中,托运人负责装箱和铅封;承运人负责运输,对箝内货物的包装和积载不负责任。乙石化分公司和丙进出口公司尽管在出口及包装方面取得了金套必备的合法单证,但这只能是包装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的初步证明,并不是
绝对证据。从“德克萨斯星”轮在青岛港的卸货检验来看,集装箱本身状况良好,排除了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海事或其他事故的可能性,泄涓主要是包装桶盖没有做到气密,或包装不善和加固不良所致。所以,乙石化分公司和丙进出口公司均没能做到克尽
职责使包装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在本案中,两被告即使取得了清洁提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国际航运惯例以及所用提单有关条款的规定,也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承运人在发现化学气体泄漏以后,为了减少损失,决定由新加坡返航青岛进行处理,这一措施是合理的。
    另外,承运人应该知道船上所载货物的特性,以及如何保管、照料。环氧氯丙烷属于易燃体,应装于通风良好的处所,并应在运输中尽量合理可行地保持阴凉。但船方没能做到这一点,特别是在发现有化学气体泄漏之后,没采取强力通风或其他措
施,从而使舱内化学气体浓度增高。这从“德克萨斯星”轮在青岛港锚地机械强力通风近一天,舱内化学气体浓度就达到了舱内安全作业的标准即可说明。因此,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做到谨慎妥善地照料货物,有悖于《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
国际航运惯例对承运人的要求,致使损失扩大。对此,外运总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理研究】
    本案主要是责任分配问题。本案的两原告对货物进行封装,但是结果表明本案所发生事故是因为环氧氯丙烷包装桶没有做到气密,乐果包装不善和加固不良所致,事实证明两被告在包装问题上没有尽到妥当包装货物的义务,故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
无疑义的。
    同时,承运人在发现泄漏问题后,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损失扩大,违背了<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所以承运人对于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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