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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填报运单损失自负——宏隆实业有限公

时间:2015-07-31 10:43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未如实填报运单损失自负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 【案情简介】 宏隆公司于1 994年1 1月1 3日以1万元/吨的价格,购买了

                                                                                      未如实填报运单损失自负——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

    【案情简介】
    宏隆公司于1 994年1 1月1 3日以1万元/吨的价格,购买了一批TD甘油并发往广东,以履行其与广州市润泽有限公司签订的甘油(丙三醇)买卖合同。1 994年1 1月1 6日,广东石围塘站卸货时,货运记录记载:5件有不同程度渗漏,完好件重275公
斤。买方副经理邓志强称:1994年12月26日,宏隆公司总经理王甘宏带技术员到广州抽查货物时,发现气味不对,用手试黏度,已不拉丝,有些货已发酵,有些桶鼓胀。因质量不符,买方要求退货,宏隆公司决定将此批货物返运回上海,此时该货物巳
在广州滞留5个月。
    1995年4月19日,广东省物资储运公司受宏隆公司的委托,将宏隆公司被买方拒收的240件铁桶包装的TD甘油在广州东站办理了托运手续到站上海何家湾站,收货人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承运人缮制的货票记载,运到期限为9天a但该货物逾期47
天才运到。
    宏隆公司以铁路运输企业野蛮装卸致使货物包装严重破损,逾期运到47天致使货物变质,承运人对货损有重大过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到站何家湾站赔偿货损和其他损失共计840 889元。
    【审理判析】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追加株洲北站、鹰潭站为第三人,经审理认为:宏隆公司指控承运人有野蛮装卸和重大过失证据不足。株洲北站保留该车,致使货物逾期运到并超过保质期发生变质,对货损有一般过失,应在货物保价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货
物到达鹰潭站巳过保质期,扣车和倒装系货物超载所致,故鹰潭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株洲北站按货物保价金额赔偿宏隆公司货损6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 434元。
    宏隆公司和株洲北站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株洲北站上诉称由于某陵限制口的车辆通过能力有限,因此该车被保留,属不可抗力,株洲北站不应为保留承担逾期运到的货损和违约责任9而事实是,宏隆公司于本
案货物托运的次日又托运的另一车TD甘油,8天后即运抵上海。即便是由于车辆通过能力受限需要采取保留措施,但后运的货物却能先到达,株洲北站以保留来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难以采信。
    TD甘油有一定的保质期,鹰潭站对到站货车没有及时倒装,致使宏隆公司托运的TD甘油在该站滞留,造成逾期变质。承运人确实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6宏隆公司上诉请求按实际损失赔偿,并无不当。
    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损失由到达站赔偿修的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何家湾站赔偿宏隆公司货物损失6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铁路法》第16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第5
款规定,承运人“耒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株洲北站虽然是因运输能力的限制而对该车采取保留措施造成逾期,但仍属承运人的违约行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无关,株洲北站应当依法
给付该段逾期时间内的违约金。
    托运人使用的P632697号棚车限制吨位是60吨,托运240件货物,每件平均毛重应当在250公斤以内。而本案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的毛重是296公斤,满桶货物平均在270公斤以上,确实存在着超重装车的现象。鹰潭站发现该车因超重被损坏,为了
保证铁路运输安全而决定将该车倒装扣修,本不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责a但是鹰潭站没有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安排倒装车辆,故亦应对在该站的逾期负责。考虑到车辆的损坏是托运入超重装车造成的,可以相应减轻鹰潭站逾期的违约责任。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2日判决: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和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宏隆公司要求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l由到站上海铁路分局杨浦站代表承运人向宏隆公司支付逾期运到违约金
496. 84元。
 【法理研究】
    株洲北站申请再审的理由是:由于宏隆公司隐瞒了货物的真实品名、价值和在返运前就存在质量问题的真相,使承运人判定此车货物符合保留车条件。在车辆通过能力受限的情况下,根据调度命令将该车保留,株洲北站无法改变,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鹰潭站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其一,该批货物超过保质期20多天就能全部发酵变质,其产品质量可想而知。况且该批货物使用旧铁桶包装,桶上没有任何中文标识,且发运前就存在质量问题。这些情况托运人从未向承运人声明,致使承运人将该批“甘
油”按普通货物运输,托运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二,宏隆公司超重装车致使货车损坏,我站为防止对车颠覆而决定将该车倒装扣修,不应对由此发生的货物滞留负责。
    杨浦站陈述称:我站完全同意株洲北站和鹰潭站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案货物到站后,是由宏隆公司自行卸车,卸后堆放在凹凸不平的露天场地,数天后才转入室内仓库。货物变质发酵是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口宏隆公司称货物
运到已超过保质期因此变质的理由,不能成立。
    而宏隆公司在庭审中则辩称:首先,本案是运输合同,不是购销合同,铁路无需关心货物质量问题。按照铁路法第19条的规定,铁路对承运货物的包装和重量应该查实,既然接收了就应视为同意。其次,铁路收了运费,就负有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限
内将货物完好运到目的地的义务,不能以运能紧张对抗货主。本案货物逾期47天运到,承运人当然有重大过失。
    应当认为:《铁路法》第19条规定:“托运入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第20条规定,托运人对托运货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或者行业的包装标准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
受损坏。
    由于运单内容决定着承运人采取何种运输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所以法律将如实填报运单规定为托运人必须履行的义务9宏隆公司委托的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中填写的品名是甘油,而实际托运的是TD甘油;运单上申报的货物价格6万元,而实际整批货物价值60万元,没有履行如实填报运单的义务。
    宏隆公司使用曾盛装过化学性质比己六醇更活跃的异构山梨醇的旧铁桶盛装返运的TD甘油,既不符合泰兴市甘油厂关于TD甘油需使用洗净干燥的涂塑或镀锌桶包装的企业标准,又不符合甘油应使用铝桶(带铁制加强框架)、涂锌或涂树脂铁制容器包装,并保证桶罐盖紧、封牢,不渗不漏、不吸潮的国家标准。该批货物从上海运至广州时,就已经存在渗漏、部分货物发酵、桶鼓胀等问题,说明返运过程中出现的包装破损渗漏和大部分桶顶鼓胀、货物发酵变质等现象,其根本原因是包装不当造成货物发生氧化反应,与逾期运到没有必然联系。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第8条、第10条规定,保价金额对50万元以上的整车货物,应及时挂运,中转停留一般不超过24小时。由于宏隆公司委托的托运人未如实申报货物价值,使承运人确认该批货物属对运输无特殊要求的低值普通货物,放在选择保留车时,根据先普通货物后特殊货物的原则决定将该车保留。该批货物使用棚车运输,由托运人自装自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991年公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47条(1)的规定,承运入与托运人凭封印交接,内货状况和包装由托运人负责。铁路法第1 9条规定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货物进行检查是承运人的权利,并非义务。
    同时,需要保留的车数、时间以及挂车的次序,是由列车调度根据车流情况和编组作业原则掌握,不是按先来后到的顺序排队。二审判决以宏隆公司后返运的另一批甘油在8天内运到来说明逾期运到并非由于某陵限制口车辆通过能力有限所致,从而推
定承运人有重大过失不成立。
    故承运人按照运单填报内容,依据运输规章决定将该车保留,延长了运输时间,使货物的变质加剧,属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和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依照铁路法第18条第1款第(二)、(三)项规定,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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