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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借款合同术语解释及基本理论

时间:2016-06-06 10:04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间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是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是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间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是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是借款人。

       借款合同是以货币为标的物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j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标的物交付为要件。在传统民法中,借款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后,还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要件。但是,将借款合同视为要物合同,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要求。按照我国《借款合同条例》和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按照我国《借款合同条例》和《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义务。通常,借款人要向贷款人支付约定数额的利息。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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