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找合同律师 >

股东抽逃资本纠纷

时间:2015-05-04 09:28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股东抽逃资本纠纷 【案例】 2004年7月25日,被告乔某、麦某与黄氏两兄弟共4人合力筹建原告Y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约定,乔某出资10万元,占出总注册资本的20%;麦某出资5万元,占出总

                                                                                                                                                                         股东抽逃资本纠纷

【案例】

      2004年7月25日,被告乔某、麦某与黄氏两兄弟共4人合力筹建原告Y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约定,乔某出资10万元,占出总注册资本的20%;麦某出资5万元,占出总注册资本的10%。同年7月27日,两被告足额认缴了全部出资。然而根据银行的两份进账单,在同月30日,原告分别向两被告开具了金额为5万元和10万元的支票。同日,两被告分别凭支票从原告账户中转走了上述款项。

    2009年9月27日,原告Y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该转账行为是两被告在抽逃出资,要求两被告补缴抽逃的出资。
    庭审中,两被告答辩称:“原告Y公司已于2008年8月28日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虽然至今还没有办理注销,但已经不在原址办公,已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根据公司的验资报告,两被告已履行了出资义务;且原告在2009年向法院起诉,距2004年7月30日已5年多,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Y公司营业执照虽处于吊销状态,但由于其尚未经过清算和注销的程序,法人资格仍未消灭,依法可以进行清理公司财产的行为,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具有适合的民事主体资格及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从原告处取得涉案款项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损害了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及法人财产制度,构成了抽逃出资的行为。故法院判决被告麦某、乔某分别向原告Y公司补缴抽逃出资款5万元、10万元及各自的利息。
案例分析
    1.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l)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本案中,乔某、麦某在验资3天后将所投资金转出,并没有归还或提供相等价值的资产给原告,已构成将注册资本转出的事实。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认定股东抽资出逃的关键是对股东出资资金(或相应的资产)的所有权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转移’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平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价值的资产或权益。”而判断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其主要依据是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比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记账凭证、长期投资账册及银行对账单等。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两被告承认其从未向Y公司投入资金,公司成立过程中两被告用于验资的出资款是向他人借的,故而在公司成立后立即抽离资金用于还款。
    从公司的银行对账单中很容易找出两被告转出资金的记录,而在财务报表中也没有他们提供等价值资产的记录,所以两被告很容易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2.如何举证
  对于审查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主审法官解释说,由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般以隐蔽的方式进行,而且其关键证据均保存于公司内部,故该类案件原则上应由债权人举证,但不能过于严格,只要其能举出使人对抽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即可。股东如果否认,不但要提供出资凭证、验资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证据,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该资金转移是基于合法原因的书面证据。
    本案中,Y公司主张两被告抽逃出资,只需提供抽逃出资的初步证据即可,即从Y公司的账户划款到两被告账户的客观事实,两被告抗辩其账户未收到款项,应该对其取得该笔款项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现两被告未对注册资金的流向作出合理解释,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有些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包括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诉讼时效问题,主审法官认为,由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而带来的补缴出资问题,其在法律性质上与“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无异,因此在诉讼时效制度中也应比照适用该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并不适用普通债权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因此,对于两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没有采纳。
    注册资本是一家公司进行商业活动的信誉保障。上述案例中乔某、麦某的行为极具代表性,在现实商务活动实践中,这样“借鸡生蛋”的行为非常普遍,资本被抽逃的公司就成了空壳,这增加了债权人资产的风险。
    企业的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经营范围,所以就有一些公司股东虚增资本或者借钱通过验资获取较高的注册资本,然后巧立名目或以欺骗手段转出资本,由于股东转出资本具有隐蔽性,某些行业的企业在实际运营之中对于流动资金的依赖程度较之注册资本来说较小,这给了股东抽逃资本的可能。另外,较高的注册资金还可能获得较多的信誉贷款和应付款项,这样企业就可以利用外来资金维持自己的运转,但是一旦债务链出现危机,这种行为就会给企业和债权人带来极大的损失。所以很多时候,股东抽逃资金是全体或大部分股东知情或默许的,当然也有个人所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助股东抽逃资金的相关懂事、股东、高管人员要负连带责任。
    正所谓在商言商,公司股东及高层管理人员不能因为个人感情因素而作出违法、违纪行为。在日常管理中,管理者必须清楚每一笔重大交易事项的来龙去脉。一般股东如果发现可疑行为,可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如需查阅财务会计报告,需事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如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查阅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资料查阅。
 
(责任编辑:漆律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