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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时间:2015-05-18 09:28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2011年5月20日,北京L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某商联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联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器零部件购销合同,约定购买电器零部件400万个,总计价款1000万元,汇票付款,北京交

      2011年5月20日,北京L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某商联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联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器零部件购销合同,约定购买电器零部件400万个,总计价款1000万元,汇票付款,北京交货,由商联公司托运,交货时间为2011年10月底。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商联公司未能按时交货,L公司委托律师对商联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及谈判,在此过程中,L公司的律师发现商联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没有电器零部件生产和出售。其经营范围中仅涉及了汽车零配件生产及出售。因此,L公司将商联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涉及到有关企业经营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而对于企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做了相应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这则条款是说: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等,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本案例中的电器零配件,显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禁止经营的范围,因此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因此,对于那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进行经营的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做足够的调查,从而减少类似的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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