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找合同律师 >

合同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纠纷

时间:2015-05-18 09:3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L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与W服装销售公司于2003年3月1日签订一份服装买卖协议,约定L公司于2003年6月1日交付童装1000套,W公司于收到服装后1个月内支付服装货款20万元。L公司合同订立后立即

     L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与W服装销售公司于2003年3月1日签订一份服装买卖协议,约定L公司于2003年6月1日交付童装1000套,W公司于收到服装后1个月内支付服装货款20万元。L公司合同订立后立即积极组织生产,至5月1日已经完成900套童装。就在此时,W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债台高筑,为了逃避债务,其将显存的资金和一些设备抽调出来,重新组建另一公司,致使现在的公司沦为空壳,丧失了履行能力。遂L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W公司预期违约,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W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
案例分析:
    上述事例涉及到《合同法》关于违约行为的相关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符合这一条款,则可视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情况,在明示预期违约下,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救济,例如解除合同、获得赔偿等。而在默示预期违约合同的情况下,则应按情况而定。当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是必然的,不可挽救的,可以使用预期违约制度。可是,如果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是相对的,如转移财产、抽逃资金,这种状况可以通借贷、融资等方法补救,则应当适用不按抗辩权制度。通过案例的分析,W公司抽调设备和资金的行为并不能表明其不可救济,所以应当适用不安抗辩权制度,L公司的正确做法应当是先中止履行,通知W公司提供担保,如对方拒绝,便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漆律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