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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用履行竞业约定?

时间:2015-05-27 09:2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晓丽在H商务公司做客户经理,在她与H商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有一条约定:乙方(指劳动者)若合约期满不再续签或离职,乙方自离开甲方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经营

 

        晓丽在H商务公司做客户经理,在她与H商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有一条约定:“乙方(指劳动者)若合约期满不再续签或离职,乙方自离开甲方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关或所做项目相同的工作。如发现乙方在本约定期内从事与甲方经营范围、所做项目相关联的工作,乙方将按在甲方工作期内总收入的五倍作为违约金对甲方进行赔偿。”晓丽觉得这样的约定不太合理,但是人事经理强调这是公司的格式文本,不允许做任何修改。晓丽无奈,只得在合同上签了字。后来,晓丽从H商务公司辞职后,到了另一家商务公司工作。H商务公司认为晓丽违约,遂诉至司法机关,但最终却被判败诉。
【案例分析】
        H商务公司与客户经理晓丽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且约定了违约金,晓丽在离开H商务公司之后,依照约定是不可以从事自己擅长的行业的,从而“无用武之地”,必然少了竞争力,收入上就会受到影响,造成经济损失。而H商务公司却没有约定支付晓丽补偿金,并且因为晓丽的损失,自己保留了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获得经济利益。此举明显就是“损人利己”,用法律的语言讲就是“显失公平”。
        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H商务公司未支付晓丽补偿金,晓丽当然无须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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