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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原则

时间:2010-10-08 22:25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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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是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得到实现的过程:合同经过订立而成立生效后,即应进入履行阶段,通过履行将当事人约定的静态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动态的权利义务。如果合同能够得到顺利履行。那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正常终止,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到实现。而如果合同不能够得到顺利履行,那么合同就会走向通过违约责任等方式解决当事人纷争的阶段。总之,合同履行是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承前启后的一环,对于当事人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合同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最基本规则,与其他具体的履行规则不同,合同履行原则是较为抽象概括的规则,对当事人履行合同具有宏观性的指导意义。

    1.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款规定确定了履行合同的最基本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①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最基本原则。《合同法》在规定全面履行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针对附随义务履行的协作履行原则作为补充。

    合同的给付义务是合同中明文约定的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而除了应履行给付义务之外,债务人还需要履行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履行原则可称之为协作履行原则。第60条第2款中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便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不一定是合同中明文约定的,而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的区分在理论上有争议,而现实中更是难以区分,但无论如何,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为了合同的顺利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都应该得到全面适当履行。协作履行原则是基于不同类型的合同义务而规定的履行原则,但无论是何种合同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应该达到的标准是一样的。
   
在本专栏的“当事人未会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纠纷案”中,闰某与被环技术公司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书中,被环技术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向闫某提供质量合格的销售产品。而由于被环技术公司的蓄电池综合检修系统是专业技术产品,被环技术公司还应该履行向闫某提供培训、配合宣传、指导等义务。在该案中,法院认定被环公司没有履行技术支持的义务以解决闫某在使用、销售产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使得闫某无法实现与被环技术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因此被环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

    2.违反合同履行原则的后果

    (1)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l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l07条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与合同履行原则相对应的,不仅不履行合同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台约定,即没有全面适当地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义务的范围应该包括主给付义务,也包括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并非只有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才会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未会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纠纷案”的被环技术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能全面履行双方代理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义务,故法院认为该公司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违约金。

    (2)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第()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处的违约行为应该是指第l07条中规定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对应的合同义务范围可能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中有所限缩,这是因为是否可以因不履行附随义务的违约行为而要求解除合同在学理上有争论,一般认为原则上不可以因为不履行附随义务而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明确的是,不履行从给付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而使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落空的,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在“当事人未会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纠纷案”中,由于被环技术公司未能履行向闾某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的从给付义务,未能解决闫某在使用、销售产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闫某无法在约定的区域范围内正常销售其代理的产品,继续行使销售代理权,其已无法实现与被环技术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最后,法院也支持了闫某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也是和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相联系的。当然,作为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对合同履行的规范作用是抽象和概括的。虽然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都是违反了合同履行原则的,但是在具体判断上,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应该是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事实来进行判断,而不必直接依据合同履行原则。而在具体认定出现困难时,可以根据合同履行原则来对合同中规定的合同义务进行解释,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由此作出判断。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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