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产生的民间借

时间:2010-09-20 18:15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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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或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已经离婚,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间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民间借贷债务,由于夫妻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和紧密联系性,出借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以一方的名义发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使夫妻双方整体受益的,所以此类债务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

有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下才按照个人债务处理:一是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在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配有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才能以个人的财产清偿债务;如债权人不知

道该约定,并不能免除夫或妻另一方清偿债务的责任。对于上述两种例外情形,由夫或妻一方举出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间题的解释()

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间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所以针对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双方在出借人主张债权时已经离婚,尽管夫妻离婚时对财产和债务已经作出处理,但出借人仍有权就该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

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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