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据能代表钱款已经借出了吗?

时间:2010-09-20 18:3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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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据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收到借款时才出具借据,借据内会有“收到”、“已借到”等表述,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据实际兼有收条的作用,能够证明出借人已经将钱款交付给借款人的事实,所以通常情况下,仅凭借据就能表明钱款已经交付。

    但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仅凭借据可能不代表款项已经借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借款人主张借款没有交付或者根本没有借款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时法院会审查借款交付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据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大额借款,涉及数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除了借据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若出借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出借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由出借人对该笔款项交付充分举证。如果除借据外无法举出其他证据,出借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能认定借款交付的事实。

    如果双方在借据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在出具借据之日以后)和交付方式,借据持有人(出借人)必须对在约定时间以约定方式交付款项进行举证。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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